学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事办(局),开发区、港区社事局,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行为,严肃学籍管理工作纪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具体内容附后)。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行为,依法加强和提高教育管理的实施水平,促进全区基础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学校要认真学习省、盐城市和我区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意识。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籍管理队伍,明确一位副校长分管,教务处具体负责,要选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学籍业务、能熟练使用电脑的学籍管理人员。做好学籍资料的存档、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数据的备份工作。
2.做好学生信息的采集和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要使用和维护好省教育厅下发的全省统一学籍管理软件。认真仔细地做好学生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确保不重、不错、不漏。对各学段各年级需要变动、流动的学生经我局普教科同意后,要及时修改、调整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学生变动、流动情况,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多学籍、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学籍空挂”等现象。
3.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按规定控制班额。各学校要按我局审核的招生计划或招生规模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按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要执行招生生源区域比例要求。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数不超过40人,初中、高中每班不超过45人。
4.规范中考报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书发放。中考报名时要严格学籍审核,确保每一位学生中考信息的准确性。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发放,有关考核纳入学籍所在学校统计。
5.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读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极个别辍学学生要执行及时报告制度。全区小学年巩固率必须确保100%,初中年巩固率必须确保99.9%以上。
二、学籍管理的常规制度
1.新生学籍注册制度
每年9月15日前为新生信息采集、审核、录入时间,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盐城市教育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新生学籍信息导入“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上传工作。
2.学籍变更审核制度
转进、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籍变更,原则上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及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到我局普教科集中办理,其他时段,除休学、注销及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办理。
3.定期上报制度
每学年分二个学籍变更上报时间点,其中3月15日上报上半学年学籍变更材料,10月15日上报一学年学籍变更材料。每学年开始各学校需上报新生信息统计表,每学年结束各学校需上报毕业生信息统计表,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一并上报。
4.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区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学籍管理的操作流程
1.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起始年龄为6周岁,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无故不按时入学的,由施教区内小学动员入学,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其入学。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没有丧失学习能力的特殊儿童(视残、听残、智残)入学,并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丧失或暂不具备学习能力的学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出具的病情证明,由学校备案,建议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到区外就读的,应了解去向,并在《适龄儿童名册》中注明就读学校。
公办初中应招收施教区范围内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根据我局布置按计划及区域比例招生),入学后注册学生学籍;招收外县区且未在区内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我局普教科审核。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除及时向我局报送学籍登记名册外,所招收的乡镇学生必须向生源地学校送达义务教育入学告知书。
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不突破计划招生,严格执行招生“三限”政策。把好高一新生入学关,不得随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并按要求及时给予报到新生注册学籍。
2.转学
一是提高便民程度。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根据无纸化办公要求,中小学生转学取消转出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保留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和转入(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电子审核环节。各学校要规范学生转学管理,有效控制中小学生无序流动,严格控制班额,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
二是严格对照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可根据本校空额情况有序接纳学生转学。具体转学条件以《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准。转学时须提交的材料:①监护人或学生书面申请。②公安部门签发的全家户籍迁移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交户口簿和流入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③父母的房产证,或规范的租房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租用期(一年以上)、租金等事项。④由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调动工作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或父母在转入地的正规用工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用工期限(一年以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见证。⑤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其中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转学的,还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⑥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学籍证明。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①监护人或学生向接收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材料。②接收学校审核,并根据学校空额情况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三是明确审批原则。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律不得在规定转学条件之外设置前置条件。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和笔试,不得以学生文化成绩好坏决定是否转学。凡符合施教区转学条件的,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家长的转学申请,更不得一边接收非施教区生源一边拒收施教区生源。对于有学位空额和接收条件但故意对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申请人设置障碍、拒不接收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区教育局将予以问责处理。普通高中阶段转学,以《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准。
四是加强转学保障。 一要公开转学事项办理信息。各中小学全年均应在校门口信息公开栏公开转学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申请时间及转学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便于家长联系沟通。二要落实学校转学管理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转学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学校转学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学校转学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监管责任;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三要及时变更学生信息和学籍状态。教育部统一于每年7月1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涉及毕业年级学生的业务,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各学校相关业务负责人务必牢记上述时间点,避免错过时间无法办理业务。建议各校于每年5、6月份开展学生学籍情况核查工作,尤其是对毕业年级学生,要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学籍状态,以免影响学生权益。四要服从组织协调和监管。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转学办理工作,细化责任,明确流程,耐心解答群众转学咨询,着力解决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各中小学要主动接受区教育局主管科室的业务监管,服从组织协调。
3.休学和复学
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休息210个学时(7周)后,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需报我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须提交的材料:①监护人或学生书面申请。②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息的证明。③医院的病历、药费、住院费发票及其他病情报告单。
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①监护人或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休息的证明,病历,药费、住院费发票及其他病情报告单。②学校审核,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5.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6.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本区学生同等待遇,给予学籍注册登记。学生要求回原籍就读的,我区学校需出具学籍证明,给学生或家长带回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