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区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01 16: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丰区气象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部门、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主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主动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公开事宜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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