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广电、旅游大数据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广电、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组织全区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广电、旅游活动,指导区级重点文化、广电、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制定全区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旅游市场,负责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一)指导、推进全区文物事业发展,依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负责全区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区域内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广播电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十三)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五)拟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电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