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街道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工作,根据《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大丰区农村康居工程集中居住点试点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大丰区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集中居住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朝荣村村民委员会是项目建设的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条 项目规划方案符合《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和《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康居工程集中居住点(试点)规划设计指南》要求。
第四条 规划设计方案遵循“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三章 建房资格认定
第五条 申请进集中居住点建房并享受补偿、补助政策的建房户资格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负责。
资格认定原则:
1.具有本街农村登记户口,且自愿拆除原住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不受年龄限制。
2.有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建房的农户,如夫妻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为购买的小城镇户口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分房等相关待遇的,可拆除原住房进集中居住点建房。
3.有住房但无法提供产权信息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所在村委会认定、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进集中居住点建房(享受补贴政策面积由国土部门进行确认)。
4.现有农村危旧楼房由农户个人申请经政府统一组织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可进集中居住点建房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资格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予以确认。
第四章 奖补政策
第六条 奖补政策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凡符合建房条件到朝荣村集中居住点建设且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进朝荣村集中居住点新建房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本街道户籍农户。(不含已享受其它拆迁安置补助政策的拆迁农户和原无宅基地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户)
(二)补助标准
对退宅还耕的农户,按国土部门证载宅基地面积补助200元/m2,到大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农户每户再补1万元。
对退出现有宅基地,进本街道朝荣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在将原宅基地交还所在村(居),同时将原宅基地地面所有附着物拆除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原宅基地地面附着物按400元/m2补偿(面积按原住房主房和厨房合法产权面积计算),同时按原住房主房和厨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助600元/m2,并一次性发放过渡安置费2000元/户。进入集中居住点的农户,应本着适用为主的原则确定新建房屋的户型建筑面积。如所选户型建筑面积小于原住房主房和厨房合法产权面积的,差额部分再补助500元/m2;如所选户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房主房和厨房合法产权面积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助,且只可在本档区域就高就近进行选择(如原住房主房和厨房合法产权面积为100m2,则最多只能选择建筑面积为120m2的户型)。
对到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建档立卡困难户,每户再补助2万元。
对2019年底前进集中居住点建房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每户再补助1万元。
海丰集聚改善提升村庄点要有不少于50户的规模。完成集聚改善提升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奖补到村,奖补资金用于集聚改善提升村庄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村容村貌整治等。
(三)安置政策
本次朝荣村集中居住点可以跨村安置,集中居住点房屋建设面积分为70m2、90m2、120m2、140m2、160m2、180m2多层套房、联排或双排别墅六档,建房户可选择与原合法产权面积就近面积的房屋,不得超档选择。凡本街村民原无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在本区境内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农户,可以进朝荣村集中居住点建房,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40m2。
建档立卡户、危旧房户、零散户优先进集中点建房。
第七条 申请人原房屋面积的确认,确认面积指原住房主房和厨房面积。
(一)补助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村建97年台账(需提供土地权属)为依据,认定时必须现场比对审核。(如实际主房和厨房建筑面积与产权证合法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明确的合法面积计算。)
(二)既未办理两证又无村建、国土部门留存审批档案的,以国土部门确认的所在村(居)农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为依据,以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70%计算。认定时必须现场进行比对审核,如主房和厨房实际建设面积大于用地面积70%的,以用地面积70%计算;如主房和厨房实际建设面积小于用地面积70%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面积认定结果需公示无异议,实行一户一档,形成材料。材料准确齐全后报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并送区农房办备案。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配套的基础设施,由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统一按规划建设。
第五章 规划和用地许可
第九条 进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农户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房型按照规划设计的房型图纸。
第十条 村民申请朝荣集中居住点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审查:
(一)农村村民持相关材料向朝荣村村民委员会会提出申请(跨村申请的需要经过户籍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进行资格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三)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审批。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是朝荣集中居住点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集中居住点建设的规划、工程质量和安全巡查监督工作。
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和验线。
第十二条 进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农户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
第十三条 进农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屋可以通过招标代建的方式建设,街道聘请监理单位、建房户推荐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建设。农户按建安价结算代建费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按照分期实施计划,集中居住点阶段项目竣工后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验合格后向区农房办具报告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在区农房办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意见后,街道财政将补助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或社保卡账户。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街道纪工委和重大项目督查办将不定期对朝荣集中居住点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建设缓慢、管理混乱、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行为进行督查和检查。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从严从重进行追究和打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丰华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