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须经条线分管领导审签;
(二)局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如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产生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局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提出“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十三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