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50000536B/2019-11425 组配分类 财政预决算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 发文日期 2019-01-21
文号 大港管〔2019〕1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港区推进财政集中核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委属各部门:

    现将《大丰港经济开发区推进财政集中核算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即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1日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

推进财政集中核算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大丰区财政局推进“财政五统”改革的实施办法,结合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港区财政集中核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实施财政集中核算,各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变,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

第三条  实施对象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丰区驻港区财政供给单位、港区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招商局,委属各部门、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年度预算和执行。各核算单位在上一年度底根据港区财税审计局财政收支预算口径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财政支出预算分正常运转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正常运转经费按序时额度支出,专项经费按项目拨付条件安排支出,所有预算经费不得超序时报支,达到年度预算额度停止报支,对于增人增资等事项须履行增加预算审批手续。

    第五条  财政集中收付。各核算单位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撤销完毕单位的银行账户(包括所属单位公司账户),并将原银行账户所结余资金转到集中核算中心指定账户上,平时发生的收入款项和往来款项及时收缴到集中核算中心指定账户上,所有支出在履行拨付手续后从集中核算中心账户上直接付款,实行支出直付管理制度。各单位在本单位资金额度范围内拨付资金,不得超额度使用,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设立机构。财税审计局设立集中核算中心,主要负责做好各核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集中办理各核算单位的收支业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岗位设置。集中核算中心设审核会计1名,资金会计1名,核算会计4名,人员由管委会办公室、财税审计局从园区财务负责人选调;各核算单位不再设财务负责人,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由各核算单位提名,财税审计局资格审核确认,所有人员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岗位职责。

审核会计职责:根据现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相关内容,负责各核算单位支出发票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核,做到审核标准统一、津补贴发放标准统一,核算程序统一。同时根据区财政局、物价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做好各核算单位票据领用、缴销、审核工作,确保票据使用规范。对各核算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做好财务分析,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资金会计职责:负责各核算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业务,并分单位做好资金收支明细登记和核算工作,定期和不定期与各核算单位进行余额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月底编制各核算单位账户资金明细报表报领导审阅。

核算会计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和现行财务制度办理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为各核算单位及时办理收支结算与审核、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辅导单位报账员做好报账业务及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为各核算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

单位报账员职责: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年度收支预算工作;负责经办本单位财务收支,将真实、合法、合规的凭证报集中核算中心记账;管好和用好备用金,按时间顺序进行资金收支流水账的登记核算工作,定期不定期与核算会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为所在单位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职责。实施财政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审定、报送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实施财政集中核算,原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集中核算中心会计承担后,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应维护集中核算中心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报账程序。支出:由单位报账员填制付款申请单及报销票据,集中核算中心审核会计审核,经核算单位负责人签报后集中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资金会计余额确认,核算中心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方可由资金会计办理经批准的付款事项,付款后相应票据交核算会计记账。收入:集中核算中心资金会计根据核算单位银行进账证明,填制收入证明单后相应票据交核算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  备用金管理。财税审计局根据各核算单位规模大小、职责特点及服务范围等因素设定备用金控制额度,主要用于职工出差、零星办公运转经费报支等,备用金由单位报账员进行管理及结报。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各核算单位所用资金结算票据由报账员领用,实行领用核销审核制度,以旧换新,不得私自购买收费票据,集中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对各核算单位使用的票据进行查实核销,确保有效票据资金全部入账,杜绝收入不入账,核算会计对所核算单位票据使用承担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收支管理。各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按照大港管2016年45号《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港区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核算软件管理。

1.港区集中核算中心由区财政局负责对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实施,各核算会计要认真学习最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熟练使用相关财务核算软件,确保使用效果,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

2.软件服务商定期对港区集中核算中心核算数据进行数据备份,备份数据由集中核算中心明确专人统一保管。

3.各核算会计对所核算单位会计信息保密,确保财务信息不泄露。

    第十五条  定期轮岗管理。为防范财务核算风险,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集中核算中心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运转,集中核算中心实行各岗位会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一般情况下两年一轮。对会计核算业务不与时俱进,不能胜任集中核算中心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进行待岗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1.核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擅自设立银行账户,隐瞒、转移资金的;

(2)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的;

(3)单位和个人无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诋毁和人身伤害,影响恶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意逃避监督行为的。

2.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集中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操作中徇私舞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向集中核算中心负责人或单位反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伪造、非法涂改会计资料,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程序;随意增加、删除、改动数据库文件,造成数据丢失,无法弥补的;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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