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发〔2019〕58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全镇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低保”,决定开展2019年全镇低保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镇在册低保对象。
二、年审时间
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三、年审内容
(一)低保对象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身份信息、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等。
(二)对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人口及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程序
(一)全面核查。各村(居)对低保对象逐户核查,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低保家庭成员变动收入变化情况。通过信息比对手段,对低保家庭购买商品房、机动车、存款等进行核对。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低保。对核查中发现的“骗保”、“人情保”等现象坚决予以纠正。
(二)民主评议。由各村居低保评议小组,对所有在保对象集中进行民主评议。复核结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三)组织抽查。由区、镇民政部门采取进村入户、交叉互查等方式,对各村(居)低保户进行抽查。
(四)公开公示。通过村(居)低保公示栏等公开公示低保政策、申请条件、享受低保名单以及区、镇民政部门低保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低保问题及时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低保年审工作是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量大,各村(居)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任务,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年检年审排查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政策。各村(居)要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对群众有异议的,要严格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做到低保年审工作符合政策、符合情理,群众认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其作为低保的一个有力补充和低保退出机制的有效途径,重点解决好低保边缘贫困群众的临时性困难,确保低保年审复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要做到认定对象精准、政策把握到位、整改及时有效,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工作漂浮走过场等情况发生。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执纪问责。要建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民政救助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