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9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任务
开发区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对象:一是具有开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二是持有本区居住证常住的人员。三是各类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为实现全民参保目标,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作为参保人口基数,考虑常住人员情况,确定应参保人数。扣除职工医保,教育部门负责代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的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三峡移民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分别确定各村(居)参保缴费任务(见附件)。
二、缴费档次及时间
1.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盐医保发[2019]54号)精神,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32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22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小额补充健康保险,切实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小额补充健康保险采取“行政助推、协同宣传、独立运行”的方法,年缴费标准为30元/人。针对年满18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到账的,开发区和村(居)分别给予15元集体补贴,共计30元/人。在城乡居民同意认可的基础上,由开发区将集体补贴直接用于代购小额补充健康保险。
3.完善破年参保制度。当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等人员,应当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实行迟缴与待遇挂钩。对未在上述规定情形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三、工作职责及缴费方式
1、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同做好小额补充健康保险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短信、村(居)务公布栏进行宣传,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分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城乡居民保险政策,造浓氛围,提高政策知晓率,调动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各村(居)负责城乡居民(含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工作,对参保缴费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村组(社区)干部要登门敦促缴费,做到“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同时鼓励居民与农商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网点柜面、手机银行“大丰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纳保费。
四、督查考核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任务的分解、跟踪督查等,定期公布参保缴费进度。开发区党政办对参保缴费进度迟缓,措施不力的村(居)强化督查。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村(居)年终目标考核,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