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8005345W/2019-12853 组配分类 机构概况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7-22
文号 大农发〔2019〕10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调整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服务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监督,严把案件审查关,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

  任:杨国峰

副主任:顾龙林、何承祥、孟  宇、陈彤、周正群、

周兴权、房金钺、刘荣根、李小武

  员:王亦农、曹成祥、吴健全、宋文贵、王凤良、韦  升、智月娟、花  

案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智月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农业农村局局长任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局长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科科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林牧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植保站站长、农机监理所所长、渔政大队大队长任成员,人事调整后不再另行发文。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

对一般程序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执法程序、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条款运用的合法性、正确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对错误的案件及时进行纠正;对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2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对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经集体讨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案件审查的方法和原则:

根据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对已立案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案件审查。

案件审查实行条线负责。一般案件由该案具体执法人员、执法单位负责人、政策法规科科长、分管领导负责审查,特殊情况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再审。重大案件(2万元以上)应当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案件审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法律授权单位的案件审查由一般由执法单位做好内部法制审查,必要时报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把好案件审查关,确保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准确、自由裁量恰当,做到案件处罚公正合理。

案件审查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审查过程中尚未定论的案件,审查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案情。对案件审查委员会一经形成的决定,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不得更改。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2019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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