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大丰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根据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孤儿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
根据《省政府2019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苏
政办发〔2019〕37号)、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要求,全区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要求,全区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100元。提标后,集中供养对象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年提取500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的标准在近年来提标后提取的统筹资金中安排,具体保费使用按照今年托底救助民生综合保险招投标进行列支。
三、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要求和盐城市2010年建立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全区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50元提高到1800元。
四、孤儿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4〕113号)和盐城市《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文件要求,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50元提高到162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24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160元、870元、725元提高到1296元、972元、810元。
以上各项社会救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各镇(区、街道)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行动,认真做好提标后的低保补差测算调整工作,切实提高低保提标后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各镇(区、街道)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推动民生改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普惠于民、实惠于民、取信于民,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6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