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各部门:
现将区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双特定事项”询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关于开展“双特定事项”询查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提升“正风肃纪镇村行”专项行动成果,解决农村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优亲厚友、与民争利等问题,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双特定事项”询查,是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特定惠农政策进行询查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范围:
镇(区、街道)公职人员,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特定关系人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亲属,近姻亲,亲朋好友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众投诉优亲厚友问题的特定关系人员。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非普惠制特定惠农政策,主要包括:
(一)农村低保政策。
(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四)其他非普遍享有的、对受益对象设置附加条款的补助、救济、扶持等惠农政策。
第六条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双特定事项”询查,查纠农村基层干部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关系户”“人情户”坚决清退,确保全区惠农政策公平、公正、公开的落实。
第七条 建立承诺机制:
(一)承诺人员:镇(区、街道)相关公职人员,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承诺内容:承诺在非普惠制惠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等,绝不优亲厚友,照顾特定关系人员(附件1)。
第八条 建立申报机制:
(一)申报主体:镇(区、街道)公职人员,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申报内容:镇(区、街道)公职人员在本辖区的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本村的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
(三)申报方式: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内,镇(区、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向农村基层干部发放《农村基层干部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报告表》(附件2),农村基层干部要如实填写并上报。从2019年起,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建立公示机制:
( 一)公示内容:镇(区、街道)公职人员在本辖区的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本村的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与申报内容一致,不得删减、隐瞒。
(二)公示要求:各镇(区、街道)、各村(居)以一定方式分别公示镇(区、街道)公职人员、农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建立询查机制:
镇(区、街道)纪检监察组织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非普惠制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询查,主要是:
(一)农村基层干部是否存在瞒报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
(二)农村基层干部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是否符合条件、审核流程是否规范。
(三)农村基层干部有无插手干预申报、审核过程。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如实申报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的特定关系人的。
(二)农村基层干部优亲厚友,利用职务便利和人际关系照顾特定关系人的。
(三)在非普惠制惠农政策申报中审核把关不严的。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中共盐城市大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大丰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承诺书
2、农村基层干部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报告表
附件1:
承 诺 书
按照《关于开展“双特定事项”询查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非普惠制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工作程序规范办事。
二、严守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绝不优亲厚友,坚决抵制“人情户”、“关系户”。
三、加强评估分析,坚持应报尽报,将可能引发群众投诉优亲厚友问题的特定关系人纳入申报范围。
四、如实申报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的特定关系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在组织开展询查时,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
承诺人:
附件2:
农村基层干部特定关系人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报告表
姓名: 单位职务:
序号 |
姓名 |
关系 |
年龄 |
享受非普惠制惠农政策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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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