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三项”机制,推动小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三项”机制,推动小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丰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大丰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大丰区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通知精神,健全完善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全镇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热情,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小海凝聚强大力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重大要求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着眼小海高质量发展大局、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对标找差、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真正把注意力和兴奋点聚焦到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上来,奋力开创小海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实施办法
(一)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1、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综合考评、注重实绩,分级管理、奖优酬勤,精准有效、简便易行原则,做到有功必奖、功成即奖、功大重奖。
2、全面深化各村(居)、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包括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年度成效的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着重考核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情况。
3、根据镇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批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村”、“先进单位”,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工作者”,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4、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确定为综合先进个人,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
(二)、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党员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积极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
2、主观上出于公心、锐意改革、推进发展,客观上经过研究论证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决策精神,没有谋取私利的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争取上级支持、解决改革发展难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的;
(二)在上级尚无明确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改革创新试验中,因政策变化或者不可预见因素,未达预期目标和效益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以及引发矛盾的;
(四)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积极破解制约发展瓶颈,造成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因着眼于方便办事、方便群众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造成不可预见后果,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七)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突出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而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定损失或者引发矛盾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容错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对于政治立场和廉洁上有问题的,不予容错免责。
3、坚持党委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既坚持对干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又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部门必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干部给予格外关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宣传部门必须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让敢于担当、奋发作为在全镇蔚然成风。
(三)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1、本办法重点解决党政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2、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依据领导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认定结果。
3、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四个自信”不坚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和镇党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的。
(四)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的。
(五)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等活动的。
(六)缺乏组织观念,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干部档案信息弄虚作假等,情节较重的。
(七)其他因政治表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依据上级相关部门考核反馈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发生信访极端事件、去京上访、去盐以上集体访以及登记访2批次以上(含2次)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环保事件或恶性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村干部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没有完成年度扶贫开发任务或有数字脱贫、算账脱贫问题的;
(五)经查实有违章建筑没有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或反映后不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的。
5、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村(居)在镇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两位的。
(二)单位、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两位的。
6、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不服从组织分工,工作挑肥拣瘦、拈轻怕重、不敢担责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