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8-11120 组配分类 社会公益事业
发布机构 大丰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7-3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困境儿童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2. 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困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江苏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或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六)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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