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大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大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信息化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资产管理;
(二)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管理;
(三)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完成。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受托职责范围内认真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
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按区委、区政府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按《盐城市大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并按内部控制的要求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跟踪管理,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具体按区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区政府审批。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预算资金、非税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报。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单位同意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报审批表并附报投资、担保意向书(含原因、依据、初步设想、资金、资产的估算及来源、效益评估、收益的分配、管理计划、风险控制等资料)、意向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书面评审意见、资产价值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材料、资产产权证明等资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风险的可控性及资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实行区财政部门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一)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区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公务用车的处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1.单位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单位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
3.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4.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5.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
6.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四)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应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完成核查、技术鉴定、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内部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申请报告。
(二)申报。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并附报单位核查证明、报废资产鉴定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处置的证明等资料。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还应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详细清单、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有效证明)、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
(三)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处置。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手续。
(六)调账。单位应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处置收益交户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台账。
(七)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于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镇、各街道、各区(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