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社中心,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常高区大丰工业园、高新技术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双随机抽查工作。
联 系 人:杭晓燕
联系电话:82030763
附件:1.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记录表
3.随机抽查依据清单
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6月 日印发 |
附件1
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保障监察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防止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劳动关系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号)、盐城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抽查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人社发〔2018〕6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建立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完善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随机抽查。
(一)坚持依法监管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全面推行随机抽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坚持规范高效原则。转变监管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检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劳动保障监察权力阳光运行,实施随机抽查主体公开、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保障用人单位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强化人社领域现有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构建的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监管系统,有序推进“双随机”抽查,实施分类监管与优质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机制。
二、双随机抽查办法
(一)由纪检监察派驻组每月随机抽取用人单位和执法人员,用人单位范围为全区正常纳税企事业单位等,执法人员为所有持证专职劳动监察员。上级部门对双随机抽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和重点监控。
(三)国家、省、市统一安排专项检查行动按要求调整数据库或者全覆盖检查。
(四)对抽查到的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根据规定免于检查;对无用工行为的,不开展检查。
(五)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全覆盖,每年一次。
(七)对劳动保障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不定期检查,次数不限。
(八)对各镇(区)按照双随机规则自行组织检查,并录入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平台系统的,不重复检查。
三、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教育和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情况恶劣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大等情况的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区劳动保障监察领域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工作联动。一是加强区镇联动。抽查到的用人单位所在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要随机抽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同参与。二是加强部门联动。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会同工会组织开展法律监督等。三是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社会各界监督,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入律师服务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加大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知晓“双随机”抽查在人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用人单位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附件2
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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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劳资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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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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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办公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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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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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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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 ||||||
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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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意见: | ||||||
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年 月 日 | ||||
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 |
| 年 月 日 |
附件3
随机抽查依据清单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6.《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8.《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9.《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1.《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2.《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2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査办法》
2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9.《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3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32.《劳务派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附件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类别 | 事项种类 | 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就业管理和 就业服务 | (一)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 1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七条 |
2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
3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 ||
4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 |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 ||
5 | 用人单位或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条 | ||
6 | 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 | 《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 ||
7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 《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8 |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 ||
(二)扣押劳动者证件 | 9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
(三)收取劳动者财务 | 10 | 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
(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1 | 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 |
12 | 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
13 | 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 | ||
14 | 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 ||
15 | 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 ||
就业管理和 就业服务 | (五)违反直接介绍管理规定 | 16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就业促进法法》第第四十ー条、第六十五条 |
17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
18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
19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
20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十ー条 | ||
21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
22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
(六)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23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 |
2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25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许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
26 |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
27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
28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七) 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 29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 |
30 | 中外合作办学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 ||
就业管理和 就业服务 | (七) 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 31 | 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32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 ||
33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
3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 ||
35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
36 |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该法其他相关规定 | ||
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 | (八)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 37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
38 | 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9 |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 ||
40 | 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1 | 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九)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 | 42 |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足额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
43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
44 |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四章、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5 |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 ||
劳动合同和 集体合同 | (九)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 | 46 | 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
47 | 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 ||
(十)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 48 |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 |
49 |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 ||
50 |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51 |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52 |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
53 |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 |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 ||
(十一)违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 | 54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 | |
劳务派遣 |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 | 55 | 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56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
57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 ||
(十三)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 | 58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59 | 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 ||
劳务派遣 | (十三)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 | 60 |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61 | 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 《江苏省劳动台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
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 | (十四)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 62 |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含未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63 |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毎周超过四十小时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 ||
(十五)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 | 64 | 不安棑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第五条、第七条 | |
工资支付和 最低工资 | (十六)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 65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八十五条 |
66 | 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 (江苏省劳动合酷例》第二十三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
67 | 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十七)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 68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劳动 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
69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十八)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 | 70 | 安排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十九)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 71 | 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72 | 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 ||
73 |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 ||
74 |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 | ||
工资支付和 最低工资 | (十九)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 75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76 | 未在拖欠工资发生之曰起五日内向劳动保障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二十)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77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78 | 女职工产假少于规定天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
(二十一)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79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
80 | 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81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
82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
社会保险 | (二十二)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 83 |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四条 |
84 |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 ||
(二十三)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85 |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
86 |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87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
88 |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
(二十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 | 89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 | |
90 | 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 ||
(二十五)违反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 | 91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 |
92 |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所涉及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 ||
工会、企业民主管理 | (二十六)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 | 93 |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尊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 《工会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94 | 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
95 |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 ||
96 | 拒绝或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
97 | 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
98 | 向工会或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 |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
(二十七)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 99 | 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
100 | 对依法履行企业民主管理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执法保障 | (二十八)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101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02 | 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03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