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10B/2018-097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6-01
文号 大民发〔2018〕7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2018年6月1日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保障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特殊群体等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具体包括:救灾救助、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临时救助、福彩公益金、移民安置等以及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工作,由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财务审计科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具体负责。

区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区民政局局属单位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须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优抚安置、低保、五保、救灾救助、医疗救助等民政对象的保障性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供给标准和实际保障人数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民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目标要求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条  区民政专项资金分配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方案(包括分配依据、测算方法、资金分配表及情况说明等),经财务审计科初核后,报送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签。做到分配有依据,核查有标准,明确分配、使用、管理者的责任。三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局办公室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分配文件(若业务科室收到上级资金分配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后须及时办理。业务科室在不涉及二次分配的情况下,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交财务审计科按程序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审核会签下拨;涉及二次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一个月内下拨;需要组织申报项目的,两个月内下拨;当年十二月份收到上级专款分配文件的,如无特殊情况须在当月下拨,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同意结转次年的,必须在次年一月底前分配下拨。对其他临时应急性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即时予以分配下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时序进度和实际需要予以落实。

第六条  各类民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进行分配下拨,区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越级或戴帽下达。

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政府采购范围,按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其中:区民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基本要求,财务审计科按规定建立台账,报批政府采购手续,办公室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民政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捆绑使用。

第八条  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发放必须实行动态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民政对象保障性补助资金的发放,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社会化发放条件不成熟或暂不具备“一卡通”条件而由镇(街道)民政部门采取现金发放的,必须定期张榜公布,主动接受镇(街道)财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条  民政业务科室要建立资金拨付台帐,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拨付的时间、金额、流向、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的原始记录、分配方案、发放登记等,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使用专项资金时,业务科室要填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随原始凭证附后备查。

第十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实行财务定期报告制度。各镇(区、街道)民政办每月必须向区民政局报送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月报表,区民政局财务审计科汇总本系统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并上传相关数据。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区镇(区、街道)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部门监管与审计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制度预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的业务科室每年要会同内设监督机构,分条线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面不小于下拨资金总额的30%。检查监督工作应列入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抚恤救助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准确和足额发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履行了招投标手续,公益金资助项目是否设立了统一标识;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应综合运用自查与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采取深入基层入户核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凭证、账表、名册等多种形式,准确发现问题。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查找问题的症结和根源,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从完善制度和健全机制上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问题,相关单位和科室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解释或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在发放、使用民政专项资金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集体研究,擅自违规使用、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三)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按标准发放资金的;

(四)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五)挤占、挪用、滞拨、截留专项资金的;

(六)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专项资金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九)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和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

(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检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具有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的职能科室,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救灾救济、抚恤、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临时救助、福彩公益金、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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