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558005345W/2018-1014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农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5-30
文号 大农发〔2018〕80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兽医站、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2018年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农质〔2018〕5号)及我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目标要求,2018年我委在全区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了《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大丰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2018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8〕5号)和我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目标要求,我区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我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风险隐患,推动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以食用农产品安全用药为重点开展农药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辖区内果蔬主产区,密切跟踪检测大蒜、韭菜、豇豆、芹菜、莴笋、萝卜、特色水果等高风险产品。重点管控克百威、甲拌磷、毒死蜱等农药的违规使用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在蔬菜、水果、中药材等农产品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农药生产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打击违法从事农药生产的行为。二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加强农药经营的资格审查工作,提高经营门槛,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农药市场秩序。三是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强化市场抽查工作,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四是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溯源管理。做到销售的高毒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五是加强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加强科学用药培训,引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提升依法适用农业投入品意识。规范使用农药行为。六是强化“检打联动”,对农产品抽检发现农药残留超标、检出高毒农药成份的违规生产行为,依法查处,绝不姑息放过。(由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区为重点区域,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主体、屠宰场、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对象,继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一要严厉打击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行为。(由林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二要严厉打击在养殖、贩运、屠宰环节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主要措施:一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主体的底数,结合“智慧动监”、“智慧畜牧”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开展信息化管理。二要实行出栏、贩运、屠宰质量安全保证制度,要求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三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包括疫苗、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时间,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同时提供养殖档案原件与“瘦肉精”检测记录。四要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监测,按“瘦肉精”年度检测计划和相关规定开展常态化检测。完成2018年省安排的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瘦肉精”监测任务,对于存栏5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肉羊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抽样,每月抽检覆盖率为10%,全年确保全覆盖。生猪、肉牛和肉羊屠宰场,屠宰前每批抽检覆盖率不低于5%。外埠生猪监测比例为检查数量的1%,外埠牛羊监测比例为检查数量的2%。五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入场登记、“瘦肉精”自检等制度。

(三)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在养殖环节:强化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宣传兽用抗生素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生素耐药性危害的认识和安全用药意识,规范用药记录,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禁止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强化兽药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执行兽药安全GMP和GSP,规范生产经营台账记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禁用药物、不按国家标准生产或中药产品中添加西药成分的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以及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在饲料生产经营中超范围超剂量添加药物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由林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以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已关闭屠宰企业的“小刀手”等风险区域和监管目标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出证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以生鲜乳生产企业和运输车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生鲜乳、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物;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行为。主要措施:一是配合组织实施2018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检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二是重点检查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主要产品,以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农时为重点时段,重点监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强化源头监管,依法把好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坚决依法清理、吊销、取缔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经营主体。二是对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频率和监管力度,集中整治行业性、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2018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三是狠抓案件查处。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假农药、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和有害成份超标等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四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资打假社会共治,继续推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类监管。完善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牧执法大队负责,委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4月份,组织开展“201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收看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启动2018年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3-5月份,参加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面部署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3-5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行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3-10月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活动,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培训班,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巡回讲座,举办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培训班。(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牧行政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科、畜牧科、科教科、蔬菜站、耕保站、作栽站、植保站、果树站各负其责)

3-8月份,组织开展农业“三品”申报。(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4-12月份,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实施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和兽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配合兽药检测机构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抽检,依法查处各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跟踪检查、抽查和飞行检查。(林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3-10月份,配合做好对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3月、5月、8月、10月配合开展例行监测,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4-12月份,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及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养殖生产记录,严厉打击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4-12月份,组织开展农药和肥料产品质量巡查和监督抽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5-7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三品企业检查,开展中高考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6-9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牧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8-12月份,开展农药市场清查行动,检查农药经销单位经营情况,检查农产品基地、标准园、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农药使用情况,开展农业“三品”专项监管月活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负其责)

7-9月份,开展夏季蔬菜果品专项整治活动。(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10-11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12月份-2019年2月份,开展大蒜、韭菜、芹菜和大棚蔬菜的风险检测,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评,研究2019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农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协调有关重大行动,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管名录。各监管职能单位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抓好执法办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发布的协作机制。各执法单位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要求,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工作的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消费者、媒体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的专项整治表,数据要准确,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详细案情;2018年6月和2018年12月的28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信息报送到区农委市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