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在职在岗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执业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思想认识。《“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要求,“到2020年,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是执业药师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其指导合理用药作用的重要前提,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充分认识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聘用执业药师注册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地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劳动合同、个人简历等资料,执业药师注册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和有效履职。
2、完善管理措施。根据《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第十条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配备指纹机或脸谱识别仪等电子考勤设备,并将电子考勤设备与电脑链接,每天上、下午的上下班,各一次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进行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实时保存至电脑内,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GSP认证检查依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执业药师考勤制度、在岗挂牌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加强制度执行与考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执业行为。执业药师在岗时,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执业资格、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因故离岗时,应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企业要及时记录执业药师离岗时间及原因,并将“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标牌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告知。执业药师离职或不再续聘的,企业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变更,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
4、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凭处方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审核合格并经执业药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无医生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5、组织开展自查。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统一部署,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承诺书》(附件1)、《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注册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附件2)、《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表》(附件3),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对照《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表》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承诺书》、《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注册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承诺书》、《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表》各一式两份,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加盖公章交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由各分局收集汇总后,将其中一份送至我局药械科。
6、强化违法惩处。我局将以飞行检查方式,每周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做到四个“一律”,即:药品零售企业以虚构、伪造所聘用执业药师工作简历或其他在职证明文件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聘用执业药师进行“挂证”的,一律按严重违反药品GSP规定进行处理;对查实存在“挂证”情形的执业药师,一律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一律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培训中心将“挂证”人员惩处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1.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2.盐城市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承诺书
3.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表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
附件1
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样式)
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药品,现我单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严格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在本单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所提供的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劳动合同、个人简历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销售处方药严格凭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并按规定留存处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并做好相关销售记录。不违规经营药品,不超范围经营药品。
4、坚守职业道德,诚信文明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未履行以上承诺,弄虚作假,经营假劣药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并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承诺书
(样式)
本人***,执业(中)药师,身份证号为**************,籍贯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为************,现受聘为*****担任驻店执业药师。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特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劳动合同、个人简历和离职证明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职、在岗、无挂职兼职行为。
3、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再续约时,自愿提前30日以上书面告知所在企业,并由该企业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未经许可审批,不擅自离岗。
4、自觉遵守药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规定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企业确认(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盐城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
姓名 |
岗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资格及证号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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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在职及在岗履职情况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有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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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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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药师是否注册于所执业的药店。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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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建立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相关管理制度。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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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用执业药师是否有劳动合同、社保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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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将执业药师的执业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师职称证)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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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执业药师上岗时,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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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业药师暂时离岗或不在岗时,是否有明显标志提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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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销售处方药是否做到凭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销售。 |
口是 口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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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药品零售企业配备1人以上执业药师,每名执业药师都应填写一份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