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环发〔2017〕82号
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局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化,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推动公务接待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节约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廉政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根据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二条 文明严谨原则。公务接待要文明礼貌,尊重来宾习俗,遵守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务实,礼仪规范有序,处事分寸得当。
第三条 热情周到原则。对来宾热情接待,优质、高效、周到服务,主动为来宾排忧解难,沟通感情,增进友谊。
第四条 厉行节约原则。大力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坚持节俭接待,反对铺张浪费,突出本地特色,做到来宾满意。
第五条 对口接待原则。坚持“谁分管谁接待”,严格控制接待人数。
第六条 合并接待原则。可合并接待的来宾,按节约的原则合并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用餐标准
(一)工作餐标准:镇和基层其他人员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实行每客50元标准。
(二)一般接待标准:盐城市局相关科室、各市县环保部门副局长、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来局联系工作等,可安排一次接待,实行每客80元左右标准。
(三)宴请标准:如国家、省、盐城市(副局长以上)及本市领导、盐城各县市环保局长、外地环保部门来我市考察、外地客商等需要公务接待时,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宴请。宴请实行每客100元左右。
(四)本局人员加班,一般安排盒饭。
第八条 住宿标准。
根据本区实际,按局协议价定点接待。在接待上级领导或区外来人原则上选择接待定点宾馆接待,处级以上领导1人住1单间,其他人员2人住1间标准间。考察投资客商由主要领导和值班领导视具体情况安排,具体标准与定点接待宾馆协议价格标准执行。外地环保部门来我区考察,住宿费自理。
(五)陪客人员。按照“对口对等从紧”的原则安排陪客。一般宴请由分管领导确定陪客人员,重要宴请由主要领导确定陪客人员。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客人10以下,陪客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审批报销
第九条 公务接待必须实名登记。接待时经办人员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将来宾单位、职务、人数、工作内容、接待时间、地点、标准填写清楚。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前须履行报批手续,个人不得私自安排。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费用不予报支。确因特殊情况,未经报批手续安排接待的,事后接待人须向局主要负责人当面汇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定点接待制度,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对未经主要领导同意和超过接待标准的部分原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工作日期间和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期间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饮酒。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