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00468398472A/2017-0837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17-08-22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禁止在全区范围内施放氢气球的通告

区各有关部门,施放气球单位:

      近年来,各类庆典活动日益增多,施放广告氢气球现象时常发生。然而,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施放气球,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6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气球施放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施放的气球只能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

二、严格施放氦气球的行政审批。气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律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氦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氦气球活动的安全。

三、严格执行施放氦气球活动相关技术规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各类庆典等活动中使用氦气球(含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手持小气球),必须由具备施放资质的单位和具有施放资格的人员施放。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在氦气球顶部张贴施放单位的识别标志;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遇到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健全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由气象、安监、公安、城管组成的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小组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放气球过程中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管理方,各有关方面必须快速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盐城市大丰区安监局

 

 

 

盐城市大丰区城管局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2017年8月22日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