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区住房保障力度,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切实解决城区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盐房管〔2013〕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对城区住房保障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1、将“申请家庭至少有2人(系同一户口簿)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法定直接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其中至少1人须年满40周岁”调整为“申请家庭至少有2人(系同一户口簿)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有法定直接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其中至少1人须年满30周岁”。
2、将“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计入申购家庭人口的成员须为城区户口满5年)20 m2的住房困难家庭户(申请家庭成员通过市场购买、自建及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屋,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调整为“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计入申购家庭人口的成员须为城区户口满3年)20 m2的住房困难家庭户(申请家庭成员通过市场购买、自建及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屋,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3、将“自申购之日前5年内有自有住房出售的居民及其同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不得申购,离婚时有住房的3年以后或一方已婚方可申购”调整为“自申购之日前3年内有自有住房出售的居民及其同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不得申购,离婚时有住房的2年以后或一方已婚方可申购”。
4、将“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中无机动车辆 (不含摩托车),如申请者已转让机动车辆,过户转让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调整为“申请者及其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且车辆购置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票为准)”。
二、增加新就业大学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条件。
新就业大学生需同时满足:大丰户籍;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区大中镇金丰、黄海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我区劳动关系稳定,工作满1年,与城区、经济开发区、港区、高新区及其他各区(园)内工作单位签订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我区缴社保1年以上。
三、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五、本通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