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盐城市委办、盐城市政府办《关于成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盐办〔2016〕8号)、盐城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盐政办〔2017〕60号)文件精神,制订《盐城市大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盐城市大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综治办:
1.指导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组建;
2.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大丰建设的重要方面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推进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三、公安局:
1.依法打击处理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
2.指导医疗机构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防扰乱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事件发生。
3.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应急处置机制,督查辖区派出所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治安保安工作。
四、司法局:
1.承担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建设;
3.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以及医患双方满意度等指标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予以考核;
4.负责组建医患纠纷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制订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负责调处中心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财政局:
落实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进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
2.督促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3.配合司法局建立医学专家库;配合司法局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考核。
八、人民法院:
1.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对医患纠纷进行合理引导;
2.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司法局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保障人民调解协议的依法履行。
九、人民检察院:
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十、信访局:
及时将发生医患纠纷的信访人员引导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化解纠纷。
十一、保险部门:
1.配合卫生计生委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2.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快速理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