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7-0492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7-10
文号 大政办发〔2017〕73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7211号)精神,现就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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