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29938L/2017-081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06-29
文号 大安监〔2017〕78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区(园)安监机构,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盐安监〔2016〕111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全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修订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动火作业管控不好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理念,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关于动火作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高标准地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执行。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证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大、中型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

    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杜绝擅自动火行为,凡是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或动火作业票证失效的,一律不得借领动火作业管理器具。已领取动火作业器具,但超出动火作业期限的,动火作业器具管理人员要及时收回动火作业器具。

    二、实施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在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动火作业提级审批要求的同时,凡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

    三、加大动火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力度。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含审批、风险分析、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动火作业器具管理人员以及承包商等)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存入档案。

    四、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每次动火作业前都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涉及物料清除、隔绝、吹扫、置换、检测、通风等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确保动火具备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在作业过程中,如有异常或者紧急情况的,特殊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验收,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结束。严禁对有物料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设施本体实施动火作业。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五、强化经营(储存)企业的动火管理。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六、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监护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作业监护人要相对固定。各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并聘请三名市级以上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上述动火作业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的企业,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七、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企业在动火作业前,要向所在镇、区(园)安监机构报告,并附有《作业证》(复制件)。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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