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园)安监机构,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盐安监〔2016〕11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盐城市大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盐安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动火作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动火作业安全专家组等。
1.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专业外包服务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的,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以及开展动火作业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2.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化工安全评价单位、化工行业协会(学会)、安全生产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应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须全过程参与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与动火前检测分析,审查企业动火作业方案,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参与企业现场动火监护。
3.企业检维修队伍。企业组织的检维修队伍在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的前提下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动火作业及监火服务。
4.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提供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实施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等服务的,应配备动火作业风险分析与动火管理技术力量。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可为高风险动火作业提供消防支援。
5.动火作业安全专家组。动火作业安全专家组由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建立。申报动火作业安全专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需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市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石油化工类专家;2、具备石油化工类高级工程师职称。
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作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为企业动火作业提供服务的,应在首次服务前将本单位所具备的动火作业服务条件、管理制度、考核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区安全生产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与企业、协会的联络协调工作。区安全生产协会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及其负责人、联络员进行公示。
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对象
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对象包括全区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中,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审核动火作业方案,全程监督动火作业;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的企业,必须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其余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对动火作业进行管控。
各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易燃易爆物料经营(储存)企业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聘请三名市级以上专家对本企业是否具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器材设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明确企业是否具备安全动火作业能力,经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专家签字确认后,书面评估结果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区安监局。
三、企业职责
1.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企业负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联络员进行申报,并在动火前经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指派的人员对企业动火作业票证办理及现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确认后,方可作业。
3.企业应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明确专门联系人和负责人,如实向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动火作业所需的信息。
4.企业应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协会报告,共同推进提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质量。
四、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动火风险分析、有毒可燃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等动火作业需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
2.联络员必须及时受理企业动火作业服务申请需求并上报负责人,负责人应及时指派相应人员实施企业申请事项,建立并及时更新《企业动火作业申报一览表》(附件1)。
3.根据协议规定协助企业实施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与动火前检测分析,审核企业动火作业方案,指导企业制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督促检查企业动火作业票证办理及现场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填写《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表》(附件2)。
5.全程监督企业动火作业,及时制止动火作业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动火作业存在潜在危险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对不服从管理的,必须立即向区安全生产协会报告。
6.受企业聘请实施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7.服务过程中,因动火作业引发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五、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费用由企业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协商确定。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组织应合理确定服务收费,原则上每人每天服务收费不超过本地区常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大丰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企业动火作业申报一览表
2.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表
附件1
企业动火作业申报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时间 |
完成时间 |
服务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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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表
企业名称: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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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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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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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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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自20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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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措施 |
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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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火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动火点进行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检测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动火或者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的,应重新检测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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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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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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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实行一处(一个动火点)、一证(一张动火作业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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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齐全,凡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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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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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作业前,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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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统一协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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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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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危化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经撤料、吹扫、清洗、置换,加装盲板,并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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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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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必须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若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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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可燃气体浓度达到安全动火的要求,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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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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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喷漆等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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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管道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管道走向,根据所要动火管线的走向加堵盲板或拆除相连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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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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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应实行全程录像,要求“一票一录像”,动火作业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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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应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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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容器、与容器相连的管线上进行明火作业时,实行“进人不动火,动火不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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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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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作业现场实际应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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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