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17W/2017-0779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6-22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2〕10号)、《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盐城市大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

                                                                         2017年6月22日

 

 

 

 

 

 


 

盐城市大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2〕10号)、《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6号)、《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1.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区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当年秋季学籍人数,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经测算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结合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和教育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资助条件

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特困职工证》家庭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重病户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六条  资助比例和标准

1.学前教育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2%,优先向农村和薄弱幼儿园倾斜。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2.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享受城乡低保补助待遇的学生提高到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0%,优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

3.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5%。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2%确定。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助学金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资助金按学期或学年发放。每年10月20日前,学校发放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工作的《告家长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学校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汇总表》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最终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第九条  学校将《申请表》及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区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补助金额下达经费指标。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一律通过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确保需要资助的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和各学校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规定和我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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