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大丰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和省卫计委《江苏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实施方案(2014版)》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对本辖区内符合入院指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免费住院治疗,保证基本医疗康复需求,提高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确保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对象
1.具有本辖区户籍,参加我区职工和城乡医保,经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明确的各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①精神分裂症;②双相(情感)障碍;③分裂情感性障碍;④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⑤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⑥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⑦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精神疾病。
2.不具有本辖区户籍,但因精神疾病发作在我区肇事肇祸,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居住地和监护人,需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
3.区公安、民政部门送治的、无法查清户籍的流浪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无名氏”)。
三、定点医疗机构
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区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救助办法
1.上述住院患者(不包括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肇祸、“无名氏”患者)的医药费用,按职工和城乡医保政策规定(含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区定点医疗机构每季汇总费用明细清单,经区卫生计生委审核把关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2.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肇祸、“无名氏”以及“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的医药、伙食费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区定点医疗机构每季汇总费用明细清单,经民政部门甄别确认身份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凡自行在我区外就诊的患者,一律不享受费用减免,其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仍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和补偿;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院转院的,视同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予以救助。
4.五保户、低保家庭中严重精神病患者、重残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享受救助金的)、无固定收入严重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费按50%予以补贴,由区第二人民医院按季申请,经区民政部门身份认定、卫生计生委审核把关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职责分工
1.各镇(区、园)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
2.区综治办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的综合协调。
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住院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督导考核与评估,对资金申报进行审核把关。
4.区民政局负责对精神病患者中的五保户、低保家庭中严重精神病患者、重残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享受救助金的)、无固定收入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身份审定确认;对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肇祸、“无名氏”以及“三无”精神疾病患者控制病情后的社会处理。
5.区人社局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按政策规定报销费用。
6.区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开展排查,将无法确定身份的肇事肇祸、“无名氏”患者送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7.区残联负责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为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
8.区财政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等相关费用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9.区第二人民医院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按医疗规范收治病人,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
10.区级综合医院负责对合并有其他疾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对因药物发生的严重副反应提供救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镇(区、园)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镇(区、园)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研究和落实工作措施,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管理。区财政要设立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治疗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督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大政办发〔2012〕97号文件同时废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