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25P/2017-0780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4-27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大丰区司法局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处),区公证处:

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机关运转效率,不断改进机关作风,现将新修订的《大丰区司法局规章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7日

 

 

 

  大丰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目   录

 

 

机关日常管理制度 ┄┄┄┄┄┄┄┄┄┄┄┄┄┄3

督查督办制度 ┄┄┄┄┄┄┄┄┄┄┄┄┄┄┄┄6

考勤制度 ┄┄┄┄┄┄┄┄┄┄┄┄┄┄┄┄┄┄9

请销假制度 ┄┄┄┄┄┄┄┄┄┄┄┄┄┄┄┄┄10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1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14

财务管理规定 ┄┄┄┄┄┄┄┄┄┄┄┄┄┄┄┄15

信访工作制度 ┄┄┄┄┄┄┄┄┄┄┄┄┄┄┄┄17

档案管理制度 ┄┄┄┄┄┄┄┄┄┄┄┄┄┄┄┄19

 

 

 

 

 

机关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机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原则,执行在职责范围内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工作,自下而上逐级对口请示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制订下达各条线目标任务,各条线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责任科室,要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岗位责任和推进时序,狠抓督查落实,提升执行力。条线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协调配合,确保全局整体目标的实现。局目标任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在抓好平时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年底统一组织量化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条学习制度。坚持每周“星期六党校”政治学习和每月党员活动日制度,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均需提前安排好工作,积极参加。(局政治处负责点名考核)

    第四条会议制度。局机关分别设立党组会、局务会、支部大会、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和局长办公会、周例会等制度,各职能部门设疑难案件(公证)和民间纠纷会办会、党小组会、政治学习讨论会等。会议的议事规则另定。

    第五条工作总结制度。局机关定期、不定期召开局务会,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科(室)按半年、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有关数据和文字总结材料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

    第六条发文制度。凡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承办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查,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确保发文规范化。外行文须经局主要领导签批。

    第七条法制审核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处所有行政执法文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前,必须报局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员)法律审核后,方可按行文规则签发。

第八条文字材料报送规定。全局性的文字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专项业务文稿由职能部门负责,分管领导把关。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字材料(总结、请示、报告、信函)等均要经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长或局长签批后方可发出。

第九条文件(电)处理制度。各种文电统一由办公室接收登记,迅速拟办送阅,局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部门落实承办,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承办情况(结果)。涉及应阅人员多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传阅或利用学习的机会传达。上级会议发放的正式文件,与会人员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并按规定处理。传阅文件不得抽出留用,如需留用,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期归还。办公室对登记文电每月核对一次,以防丢失。

    第十条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及时处理有关应急事务,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首问负责制。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文明的态度接待好来访(来电)人员,属于自己负责的事要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属于自己的事,要按负责到底的要求,介绍(引见)到承办科室,交给具体承办人员,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文明办公制度。加强卫生管理,坚持班前十分钟打扫卫生的良好习惯,保持办公场所窗明几净,办公室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全体人员要养成文明办公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垃圾),不乱倒茶水。接待来客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第十三条禁烟制度。接待来客来访人员,提倡相互之间不敬烟,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安全保密制度。办公室对涉秘文件要单独登记,严格执行规定规范送阅,阅办后要及时收回,专人保管;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涉密电脑实行专人专管专用,任何人不得在非保密机上处理机密事项,不得将涉密移动硬盘等介质在保密机与非保密机间串用或非经批准带离工作场所。加强办公室安全工作,下班时要将重要文电锁好,并检查门窗、电气开关等。

    第十五条勤俭节约制度。牢固树立勤俭办事业的理念,从节约一张纸、一滴水、一度电做起,节约使用每一分经费。空调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6℃,养成下班前关闭照明灯,饮水机、空调、电脑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主要指动产)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科室和局领导室为单位,逐间登记造册,并上网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在清单上签字后保管使用,并将养护责任落实到人。国有资产陈旧不能使用或需报废,由办公室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核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上级新配发专项装备或更新指标采购的装备,必须先登记造册后使用;科室人员调整或调出本局,个人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如数按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用印制度。局党组章、局公章、局纪检组章、系统工会章、财务章和局领导印鉴章、签名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用印制度。正式文件和重要的证明文书、上报表格等文书材料用印,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或请示同意后方可用印,不得先用印后请示。一般性的材料用党组或局公章时,需经政治处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工会、协会以及科室印章的使用,应经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同意。

 

 

 

督查督办制度

 

机关各科室(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行能力,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机关各科室、各单位承担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和本局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区局的各项决策、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同时,通过督查督办,切实解决“四不”问题:即重大决策贯彻不及时、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态度不主动、工作任务完不成四类问题。努力实现“四个”明显转变:即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抓落实促发展的氛围明显优化,为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2017年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对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事项等落实情况明确时间节点进行督查督办,主要内容为:

(一)党组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局务会议落实的工作任务;

(三)局下发的相关文件明确的工作要求;

(四)月度工作计划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每周工作例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督查形式

(一)普遍督查。对周例会、月度工作计划、相关文件落实的工作任务每周、每月组织全面督查。

(二)专项督查。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交办的事项,确定承办科室,提出办理要求,发出督查通知,进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科室、单位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催办督查。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任务,采取发催办通知单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限期办结并按时上报完成情况。

(四)实地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组织督查组对承办科室、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五)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四、督查督办程序

(一)立项登记。凡属督查督办跟踪内容所列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范围,并进行登记,以备存查。

(二)督查通知。由纪检监察室向承办科室、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提出督查督办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三)检查催办。对承办科室、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按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以督查通报或专报的形式,如实反映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局纪检监察室每月形成统计报表,并以书面形式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通报,结果作为科室或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局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做到每个承办事项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落到到位。

(二)提高效率,按时办结。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周例会、月度工作会议、相关文件部署落实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要求时限内完成。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要迅速落实,马上办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加强反馈,及时通报。建立局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部署落实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周通报、月点评、季总结的方式,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科室、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单位,要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四)严格考核、奖惩到位。要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由纪检监察按规定定时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汇总。对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不及时收到两次以上催办单的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考勤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机关考勤制度如下:

    第一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提倡上班提前10分钟到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参加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包括各类政治学习、党员活动、视频会议、创建文明城市义务劳动等,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三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中途脱岗,不无事窜门、闲聊,不玩游戏、炒股、逛网店、看影视,不干私活。

    第四条工作时间因公离开工作岗位,须将事由、地点报科室负责人,获准后成行;因私离岗,时间不长的,应报科室负责人批准,时间超过半天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按规定权限批准。

    第五条考勤工作由监察室会同政治处人员进行,并依据实情记录在案。

    第六条考勤方式可以定期、不定期进行,或突击抽查,但每周至少考勤一次,每月通报一次。

    第七条考勤人员要铁面无私,不怕得罪人,不骄不纵,一视同仁,并将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事项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每人每年积分按100分计算,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3分;各类会议、学习和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除积分2分。年底根据考核比例,每扣1分折合10元,年底从绩效考核奖中扣除。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天以上,均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按规定权限获批后成行;因病请假一天以上的,可先行电话向直接负责人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销假程序。

    第二条局长、书记无论因公因事离开大丰,均必须向市委、市政府请假;副局长向局长请假,中层干部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干部职工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三条请假一天以上的,一般干部职工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局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一律由局长批准。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休公休假,按年休假国家规定执行,同时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节奏(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年初上报休假计划。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事假相应抵扣公休假。

    第五条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所有请假批准手续应交纪检监察室备案,所有请假人员须及时到纪检监察室办理销假手续。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中央、省、盐城市、大丰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中央六项禁令,大丰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经费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接待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要加强公务外出的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行程、频率、人数,并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符合规定的范围,并严格执行有关接待标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大型的活动或会议接待,要事先做好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接待方案应注明接待对象姓名、职务及公务活动日程、食宿、交通安排等。

    第六条所有经领导审批的接待方案,由办公室扎口负责,严格按照接待方案执行,统筹安排所需车辆、食宿事宜。无公函或相关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基层的同志来局办事,上午11时、下午5时前不留餐,需要留餐时,由相关科室负责人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每餐每人40元的标准到局办公室办理工作餐用餐券手续,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驻城单位来客,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第八条严格实行就餐申请制度。局机关各科室来人来客需就餐时,向办公室提前申请,由办公室按标准开出就餐通知单(宴席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到指定的餐厅就餐,非经申请(审批)或超标准接待费用自理;供餐单位凭办公室的通知安排来客就餐,结算时凭办公室就餐通知单统一结算。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需要安排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需安排公务接待的,一律向区纪委履行报备手续后方可安排。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

    第十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种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公务活动现场应当尽量减少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参与现场保障的接待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安排豪华酒店、会所,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房间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活动的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接待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当及时结算接待费用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超出接待范围的项目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确保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超预算。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应定期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局机关接待工作的统筹协调。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坚持“公车公用,服务工作”的原则,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条严格执行用车申报制度。各科室、各司法所执法执勤工作用车,必须提前一天报办公室统一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驾驶员可以拒绝出车。遇紧急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用车人员回来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驾驶员接到任务后,要提前5-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三条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除执法执勤和应急等特殊公务,一律不派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和应急等公务用车, 在本区范围内由办公室直接安排;在盐城范围内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盐城范围之外用车须局长审批。

    第五条省内盐城市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应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的不再报销出差交通补贴,省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车。

    第六条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派车,车辆按指定地点封存,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明确专人专车驾驶,未经批准,不得

混合驾驶车辆。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警车。严禁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驾驶。

第八条公务用车出行必须按指定路径行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路径和行程安排。

    第九条在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开赌气车、疲劳车、故障车。非规定情形,不得使用警灯、警笛。

    第十条  警车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馆、浴城、歌厅等娱乐场所门前。处置敏感、突发、群体性事件时,要慎用警车,并停放在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车辆养护工作,落实岗位责任。车辆维修坚持审批制度,驾驶员提出书面维修计划,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帐户及票据管理

    1、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本局只在区财政核算中心开设一个分户,用于解缴、核算预算内、外资金。

    2、票据由办公室(财会人员)按规定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

    二、收入管理

    1、局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政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非税发票。

    3、各类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范围、标准),并由财会人员亮证上岗办理。预算外资金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4、实行年度收入预算编报制度。

    三、支出管理

    1、实行经费支出计划制度。每月底,各科室提出下月的相关经费支出打算,办公室汇总下月经费支出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2、对办公电话、网络、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办公经费支出做到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3、来客接待费用支出,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实行经费使用申报制度。如召开会议、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房屋和车辆维修、采购大宗办公设备(用品)等需支出经费在1000元以上的,须制定实施方案和经费支出预算,提前向办公室申报,提请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支出。

    5、严格经费支出批核制度。1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列支;1000元-3000元,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报支;3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后批报。

    6、对文印、邮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经常性支出,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办理。

    7、学历教育费用一律自理。

    8、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票据报支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在票据上签名,要有批核人核报签字后方可报支。须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的,必须先完成审批程序后才能购置,同时要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9、凡超过1000元金额起点的应转帐结算,不得现金结算。

    10、因出差等需借用现金的,要提前申请,2000元以下的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的要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借款归还(清结)应及时办理。

    四、内部审计和监督

    1、局审计小组对局机关、局管协会、各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及离任审计根据需要安排。

    2、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报告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报告一次;年终向局务会通报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3、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4、机关干部、职工都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节约支出、积极创收。对增收节支成效突出的,酌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信访工作制度

 

    为及时、正确处理来信来访,规范司法行政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渠道畅通、办理规范、制度落实、服务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相关规定应由我局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 的原则,局信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全局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重大信访事宜处理由局党组会办研究决定。

    第三条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处)收到人民来信或接待来电来访人员的信访事项记录应先交局办公室登记、阅办、分流;分管领导、相关科室按照局长批示精神办理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局分管领导的信访事项,由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商处置;涉及科室、处、所(分局)负责人的信访事项由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会商处置。

    第五条  信访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核查,件件有答复。

    第六条  信访受理、处理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书面告知、答复、决定等,按机关行文程序办理。

    第七条  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员应按照统一格式 将信访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信访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登记详实,并按信访受理登记表、接访记录、受理书面材料、调查报告、领导决定或研究的意见、答复等形成单件正副本卷宗,正本送办公室存档,副本承办科室留存。

    第八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事项不接待、不登记、不处置视为行政不作为。

    第九条承办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隐瞒,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承办人员应当保守信访秘密,保护信访人的权益,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

    第十一条涉及纪检监察信访事项,按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机关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局机关的全部档案按内容和载体共分为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三大类:

    (1)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是本局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2)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是公证文书、法律援助档案、社区矫正档案、人民调解卷宗等材料。

    (3)特种载体档案主要是与工作有关的照片(纸质)、光盘(数字照片、录音、录像等电子文件)、报刊、实物等各种载体档案。

    第三条 各科室对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电子文档)都应整理归档:

    (1)档案整理的原则为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本局各项职能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面貌。

    (3)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符合档案工作的有关标准,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杜绝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字迹。

    第四条 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应在次年的四月底前归档完毕,特种载体档案应自形成之时起即时归档。

    第五条 办公室履行机关档案管理职责,负责局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调阅利用工作并指导相关科室完善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档案库房及装具的钥匙由档案员保管,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确保做到不漏、不失、不损、不泄密。

    第七条 局机关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内部查(借)阅,原则上不外借,不对外提供查阅业务。外借档案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根据档案的密级和利用范围,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做到先登记后借阅。查(借)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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