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重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公室、残联、各省属驻丰农场相关业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残联联合制定了《盐城市大丰区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民政局 盐城市大丰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7日
大丰区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镇(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执行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规范服务和管理,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的初审工作。镇(区)社会救助窗口受理新增对象申请后,镇(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新增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100%;对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由镇(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部门进行认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举报联系方式在新增对象所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
镇(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对象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审核未予通过的,区残联应当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领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各镇(区)民政办、残联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做好复核工作,由两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补贴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按审批程序上报新增及停发两项补贴材料到区残联和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应当对镇(区)报送的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决定是否增加或停发残疾人相关补贴金。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长期居住大丰区外的,需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区)民政办、残联备案,每年第四季度需提供资格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由镇(区)民政办、残联对其资格进行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居民对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实名举报,区民政局、区残联自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四条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享受五保、三无待遇的,自变动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二)迁出本区,注销本地户籍的,自迁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死亡的,于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第五条 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对已在其它部门领取部分生活费(需补差的)的重度残疾人,需每季度末核查生活费有无增减,及时做好动态管理。
(三)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自变动之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改在低保金中发放;
(四)享受孤儿待遇的,自变动之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的有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情况,村(居)每月要及时向镇(区)民政办、残联报告,镇(区)民政办、残联要及时办理变动手续。因报告或办理不及时造成多发补贴金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
第七条 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管理制度,镇(区)政府(管委会)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条 各镇(区)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二)无故阻碍、拒绝接受重残人员两项补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三)在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收受申请重残人员两项补贴人员的财物;
(五)贪污、挪用、冒用、扣压、分摊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金。
(六)漏发、多发、重发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金。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由镇(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的予以清退,停止发放补贴。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金申请,对仍符合的,其之前多领的补贴金要进行扣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省属驻丰农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由农场相关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