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所,各有关单位,:
《开发区关于违反上班工作纪律问责暂行办法》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开发区关于违反上班工作纪律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秩序,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切实推进作风建设,根据上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违反上班工作纪律,作风不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聘用和借用人员。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上班纪律,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问责:
(一)无故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
(二)因公(私)外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炒股、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四)在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的情况下,不按时参加或者缺席集中学习、会议、党组织活动、项目开竣工集中活动,学习、开会期间玩手机、打瞌睡等做与学习、会议无关事情的;
(五)值班期间不在岗的;
(六)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不认真、不及时的;
(七)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九)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六)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开发区纪委监察室、党政办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和问责工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开发区监督部门检查发现一次的,按开发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扣减当事人季度作风建设考核成绩的20%,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一个年度内,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扣减当事人季度作风建设考核成绩的50%,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服务对象强烈投诉举报或多次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事人年度绩效考核奖,对当事人进行停职检查。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大丰区及以上作风建设监管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减当事人季度作风建设考核成绩的50%,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取消当事人季度作风建设考核成绩,对当事人进行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年度绩效考核奖,对当事人进行调离岗位、辞退。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本单位中有工作人员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大丰区及以上作风建设监管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因履行领导责任不力,分管单位(部门)中有多人因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大丰区及以上作风建设监管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大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受到诫勉谈话以上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纪委监察室、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