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7471391/2017-0781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党委 发文日期 2017-12-08
文号 大开委〔2017〕40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大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办、局、室,各支部(党委、总支),各有关单位:

《大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议事规则》已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大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党工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开发区党工委在大丰区委的直接领导下,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部门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支持行政负责人按照上级部署和党工委决定要求开展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开发区党工委是盐城市委派出机构,委托大丰区委管理。党工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研究、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工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工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工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事关开发区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三)研究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开发区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事项;研究决定人事安排、调动、教育、监督和奖惩等方面工作。

(五)研究开发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向大丰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级组织的工作报告和重要工作的情况报告,研究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要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不能以行政会议替代。对应由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工委要本着多支持、不包办的原则,积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工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工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

第八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应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二)调查研究。重大事项上会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相关情况,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相关意见等。

(三)会前通知。除临时召集外,党工委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上提供)。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方法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

(四)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局室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工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最后一个发表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应采用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进行。党工委在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要实行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时,未到会党工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算在内。

(六)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审核。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缺席原因)、列席者、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是会议议题、与会者的发言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以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等。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保存,涉及干部任免的必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会议内容。

第十条  党工委作出决议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行文,并及时向未到会成员通报。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工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决议的贯彻落实实行责任制,由党工委书记牵头,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适时在党工委会议上汇报或通报。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经党工委会议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  党工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接受监督和检查。

(一)党工委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党工委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党工委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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