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发〔2017〕119 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及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16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源头控制
㈠全面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账户存在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推行银行工资代发制度,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护对象,督促依法支付工资。
㈢完善工资保证金支付。在建筑、集镇建设、道路、水利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
㈣落实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㈤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相互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并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高担保额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实行施工现场维护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管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属地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加强农民工工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机制建设。对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村(居)、部门,年终不得评优。
㈡村建环保服务中心、道路、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查条线内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督办因挂靠承办、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㈢财政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㈣派出所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案件,要提前介入,形成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
㈤司法所负责依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㈥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日常监管。
㈦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和调解工作。
㈧各村(居)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维稳工作。
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㈠畅通维权渠道。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效能,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功能,努力实现欠薪纠纷就地解决,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㈡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迅速将信息通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事件轻重缓急,及时上报镇协调领导小组。
㈢完善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建立特殊关键时期综合备勤值班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业务骨干备勤值班,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按照职责分工,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调处调解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欠薪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㈣完善正常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本辖区全面性的企业欠薪情况排查,重点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发生过欠薪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对发现存在欠薪问题的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处置工作责任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㈠健全领导机制。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成立三龙镇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由蔡枫任组长,由杨立忠、韦龙群两同志任副组长,徐斌、柏瑶、冯晓东、朱爱祥、邱兴良、王志高、杨凤林、蔡俊民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人社中心,由杨立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㈡加强督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居)、有关单位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镇政府将落实农民工工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对监管责任不到位、处理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㈢加强法制宣传。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开展现场咨询、走访企业、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等,送法到企业、到社区、到校园、到家庭,促进学法、知法、守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传媒,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