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7-0494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18
文号 大政办发〔2017〕13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秩序,确保产品质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在全区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

 

关于在全区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263”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切实减少扬尘净化空气,强化废水排放处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同时立足源头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有序,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规范,特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立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超为总召集人,副区长赵玉霞、董毅、吴海和根据各自分工分别召集议定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各镇(区、园),区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法制办、供电、供水等。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顾国华、程维、夏恒林、栾建军担任。

二、整治对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立项、无营业执照、无用地、无环评和无规划手续等),环保不达标,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整治目标

1、依法关停一批。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无行业立项、环评手续等相关批准手续的企业。

2、动员转行一批。实际已停产停业,或者自愿关停并转行的企业。

3、整治规范一批。有行业立项、环评等手续,但是现场生产环境较差的企业,或者符合布点规划,无行业立项、无环评等手续,但是生产条件尚可,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企业。

四、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12月25日前)

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议,由区直相关部门、各镇(区、园)分管负责人参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大丰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278号),布置专项整治工作。

2、排查摸底阶段(12月30日前)

各镇(区、园)对照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和“三个一批”的整治目标,自行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和整治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区联席办过堂。

区住建局牵头,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区内涉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形成排查汇总表。

3、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2月10日前)

各镇(区、园)按照“三个一批”要求开展整治。

由政府办牵头,区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针对排查情况,分类制订关停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由相关部门发出关停(整改)通知书,配合属地开展整治行动。同时结合整治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执法。

4、落实长效阶段(2018年2月10日起)

区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出台《大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考核管理办法》,从资质申报管理(有效期二年)、数据报表统计、产品质量抽检、销售登记(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环境监督保护等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进一步压实明确各镇(区、园)的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各企业主体责任,保证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经营合法、竞争有序、环境达标。

五、整治措施

(一)落实镇(区、园)的属地责任

各镇(区、园)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照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规划和“三个一批”的整治目标,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抓好整治整改工作,维护本辖区信访稳定。对辖区内未接受专业监督管理的小型国有资金项目(农路、农桥、土地复垦、水利设施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禁止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项目使用。加强与区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动,及时向区联席办报告工作推进情况。落实综合治理及联合执法相关工作和区联席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经信委

负责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严格执行省、市行业规划,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拒不关停、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照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决定实施停电措施。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2、住建局

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黑站”预拌商品混凝土。对于无手续、无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联合其他部门按“三个一批”目标进行整治。对有前期立项、环评手续,并符合申报标准条件的企业,指导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资质。定期公布我区现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

3、环保局

对环保手续不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生产环境脏、乱、差等环境突出问题进行查处。对手续不齐全,但无明显非法排污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现场环境需整治的企业,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改,要求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生产环境整治;对手续不齐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现场环境脏、乱、差突出的,无法整治的生产企业予以关闭。

4、市场监管局

加大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抽查检测,提高日常检查频率,加强源头生产质量监管。做好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的跟踪检查,坚决查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阴阳配比”(即送检配合比与真实混凝土配合比是否一致)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法制办

对专项整治合法性进行把关,对联合执法行动提供法制保障。

6、行政审批局

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布点规划和经信委行业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实施项目审批。

7、国土局

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收回占用土地,恢复用地用途。

8、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全区交通工程建设在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杜绝使用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限期对在建交通工程进行梳理排查,凡是存在使用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迅速采取措施,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责任人交由纪检机关依法查处。

9、水利局

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在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杜绝使用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限期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梳理排查,凡是存在使用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迅速采取措施,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责任人交由纪检机关依法查处。

10、公安局

负责维护整治行动秩序,对干扰、妨碍和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已依法查封的企业擅自破坏查封行为,切实维护行政机关查封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11、供电、供水部门

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对被整治对象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三)合力推进整治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由区政府办牵头,属地政府具体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六、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通常厂况简陋,设备陈旧落后,生产扬尘控制和污水排放不符要求,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我区城乡环境整治和“263”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成效。企业没有专项实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逃避生产质量监控,混凝土质量无法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站)偷逃税费,采取短斤少两、低质低价等手段严重扰乱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各镇(区、园)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2、强化宣传。整治行动涉及方方面面,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各镇(区、园)和区有关部门要在严格执法、坚决整治的前提下,认真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涉事业主的思想工作,认真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整治。按照“控制审批、规范已批、整治未批”的总体原则,在整治期间暂缓审批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对已批具有生产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对未经审批的非法混凝土生产企业(站)依法予以取缔。在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立项和行业标准、符合有关申报标准条件的企业,引导其申报资质依法生产经营。

4、加强督查。区联席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指导和考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现场检查、明察暗访、限期督办等方式,对各镇(区、园)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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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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