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7-09385 组配分类 统计信息
发布机构 大丰区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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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让更多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一号文件也据此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加快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优化农民收入形态,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在党的惠民政策鼓舞下,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较大提高,但财产性收入总量小、占比低的情况比较突出,农民财产性收入亟待提高。

一、收入现状

1、农民财产性收入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很小。从收入的四大项构成来看,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2016年我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两项之和为17075元,所占比重达87.7%。相比之下,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数量甚微,两者之和仅占12.3%。财产净收入更微不足道,只有299元,仅占1.5%,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能是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

2、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单一。农民财产净收入来源主要有十个方面,分别是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投资收益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区农民除了利息、红利、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出租和其他财产性收入外并无其他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2016年在全区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299元中,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均97.8元,占32.7%;红利收入人均100.0元,占33.4%;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人均68.8元,占23.0%;房屋租金收入人均10.2元,占3.4%;其他财产性收入人均22.2元,占7.5%。

3、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人均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低。几年以来,随着各项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稳步增长,同时由于加大了对外出务工农民培训力度,农民就业方式和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农民务工收入增长较快,农村经济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2016年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5年增长8.7%,其中财产净收入比2015年增长8.7%。农民财产净收入由于其基数较低及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对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与农民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比较而言,贡献率很低,2016年贡献率仅为1.5%。且较容易起落,变化不定,对总收入的贡献率时涨时落。

二、形成原因

1、土地制度不完善。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不清,致使农村土地产权权能不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权益无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应具有物权的性质,权利主体对土地应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残缺不全。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民无自由处理土地的权利。由于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益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土地产权在流转中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被侵害,随意侵吞农民的土地财产净收入的事时有发生。

2、农村住房管理不到位。农村住房出租很不规范,如出租房屋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房主直接与承租者私下订立口头协议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日后承租纠纷等。同时农村住房处置由于受现行法律、政策的限制以及农村住房市场的缺失,存在很大难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于是使得农村住房价值严重缩水,大大限制了农村住房租赁和出售行为的发生,减少农民从住房获得租金和其他处置收益的可能性。

3、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农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体,因此,农民自身素质如何,是农民收人增长的潜在因素和关键,当然也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获取。而当前农民的自身素质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是缺乏市场意识。现在仍有很多农民守着传统的农业不放,更是不愿对有风险的项目增加投人,宁肯少收人,不愿担风险。第二是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农民也很难掌握收益率较高的风险性投资的技术,也不具备作出风险分散决策的能力。第三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农民以独立的主体参与大市场的竞争,承担的风险大,这样农民自身素质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4、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区农村产业结构是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第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第三产业也主要集中在一些传统的和低水平的交通运输业、商业和餐饮业,三大产业结构发展很不协调。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得农村开发缓慢、农村各种市场发育不全、内外经济环境条件差,进而致使农民收入来源少,投资渠道窄。基本上没有通过投资入股获得红利、住房租赁获得租金、土地转让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条件。

三、对策建议

1、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转变投资观念。首先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要切实办好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彻底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建议在初中阶段根据学校、当地实际情况开设经济学基础课程作为一门选修课,向农村学生渗透经济学思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经济意识和头脑。其次要加强中高等教育,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其他类型的继续教育。在这一阶段的课程设置上,所有专业都可以尝试适当开设经济学、投资学课程,提高他们的经济分析能力,让他们掌握一套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投资技术,彻底转变保守落后的投资观念。同时,也可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敢于和善于参与风险性投资,增加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

2、增加农民财产性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首先应从整体上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要努力使农民增加劳动报酬收入,创造条件获得经营性收入,对贫困农民适当加大转移性支付使其获得更多的转移性收入,最终使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增大财产性生产要素的存量,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其次,减少农民数量。农民人均耕地等农业自然资源少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农民基数太大。很明显在农业自然资源既定的条件下,农民越多,人均可支配的农业自然资源量越少。而农民人均可支配的农业自然资源量越少,农民越难从中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提高城镇化水平,使大部分农民转变为市民,大幅度减少农民数量,使农民人均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拥有量增多,为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3、扫除制度障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首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从法律上理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完善农民土地的征占补偿机制,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让农民从土地的出让、转让中得到财产性收入。其次,完善农村住房制度,为农民住房的租赁和出售提供法律保障。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保障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完善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民拥有完整的住宅产权。同时加强住房出租和转售的工商行政管理。再次,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拓展其业务种类,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专为农民的金融理财服务,让更多的农民也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充分发挥农商行的作用,引导、鼓励、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另外,人民银行要发挥监督职能,禁止极少数大股东操控,保护好小农民股东和储户的利益。最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一个内容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彻底改变农民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局面,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敢于参与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率更高的投资入股,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性收入。

4、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拓宽投资渠道。首先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效率化,最后达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增加农民的资本存量,为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准备好一个前提条件,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物力、财力和人力基础。其次,注重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同步发展。只有发展好农村第二、三产业,才能加速小城镇的建成,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减少农民基数,使农民财产性生产要素拥有量规模递增;同时各类乡镇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也为农民开拓出投资入股的新渠道,最终形成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样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为一体,为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财力条件和更宽泛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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