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镇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盐城市大丰区镇域管道燃气特许
经营实施方案
为规范镇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特许经营权区域划分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我区镇域(包括相关农场,已授权的除外)范围划分为3个区域分别授予特许经营权,具体为:
1、西南片(涵盖草堰镇、白驹镇、刘庄镇、小海镇);
2、东南片(涵盖草庙镇、大桥镇、万盈镇、大中农场、东坝头农场);
3、东北片(涵盖三龙镇、方强农场)。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管道燃气。
三、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回报及价格测算:根据陕西省燃气设计院编制的《盐城市大丰区镇域管道燃气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投资总额为8542.62万元,投资回收期约8.64年,项目年均净利润总额749.75万元,总投资收益率为8.78﹪,资本金净利润率为6.58﹪。
四、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内容
1、建设管道燃气供应站,铺设燃气中、低压管网,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提供管道燃气设施维护、运行、抢修、抢险等相关业务。
2、项目由中标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燃气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依照“微利保本,全区统一,同城同价”的原则,由区政府物价部门审核,确保民生及行业发展要求。
五、特许经营方式
许可特定经营者在授权区域内投资建设并经营管道燃气业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投资者须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将原投资建设的燃气基础设施和相关资料按规定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移交,以便开展下一轮招标。
六、特许经营期限:自授权之日起不超过30年。
七、时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建成LNG储备站或CNG减压站,18个月内必须提供对外管道供气服务。
八、特许经营准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道燃气运营商;
2、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或分支企业以及其他管道燃气企业(实际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
3、有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4、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保障指标和切实可行的运营方案;
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提供持续、稳定、及时、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能力;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条件。
九、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采取政府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具体程序为:
1、发布招标公告;
2、报名单位资格审查;
3、专家评审,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4、公示中标候选人;
5、公示期满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1、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要求和《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对外供气服务;
2、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中、远期投资计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投资建设;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4、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5、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7、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予以赔偿。
十一、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2、督促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3、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5、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6、受理、处理公众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7、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
9、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成本进行监审,确保价格成本真实、准确。制定或者调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吸收听证会所提出的意见。
十三、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由区政府授权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十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