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大丰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大丰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全面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优化区域布局、分类规范整治、强化综合利用,大力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不断改善和提升全区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全区8个畜禽粪便集中处置点2016年底全部建成,2017年初全面投运;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治污设施或收集池(棚)完备;区、镇两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加大,兜底全面解决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杜绝禁养区养殖。饮用水源保护区(通榆河和新团河两侧各1000米,通榆河以西与串场河以东)、重要水体(斗龙港河、串场河、川东港河、王港河、二卯酉河、兴盐界河等两侧各200米,国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10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省控、市控水质考核断面河面及两侧各500米、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人口集中区(城区、开发区、港城规划区及周边500米,乡镇集镇规划区<含工业集中区>及周边500米,学校、医院、车站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自然保护区(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景区(景区规划区及周边500-1000米)、交通要道(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为禁养区,严禁新、扩、改建畜禽养殖项目,对现有的各类养殖场(户)201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二)控制限养区养殖。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县道两侧各200米、骨干河流两侧各200米、农庄线两侧各200米、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300-500米的区域以及根据畜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的区域为限养区,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保持只减不增,严禁新、扩、改建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畜禽养殖项目2016年底前治污设施或收集池(棚)、项目手续全部到位,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多次被举报且治理无望的现有养殖项目依法搬迁或关闭。
(三)鼓励适养区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鼓励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四)实施规范化治理。督促各养殖场(户)建设永久性砖混结构或简易防渗膜收集池(棚),采用湿帘降温、饮水导流、杯式饮水器等控制措施,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鼓励养殖场(户)采取堆肥、沤肥方式直接还田还林、用于水产养殖或自建有机肥厂、室外发酵床等措施自行对粪便处置利用。督促不能自行处置利用的养殖场(户)与畜禽粪便集中处置点签订送处协议。
四、工作职责各镇区:
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科学编制规划,统筹辖区内的种、养协调发展;成立肥力合作社,培育专职经纪人队伍,建立镇村收集运输体系,健全台账资料,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帮助区级集中处置企业选址,流转土地;引导种植户和水产养殖场(户)在各类林带、苗木、大棚、池塘等农业基地建设接收点,帮助集中处置企业消纳有机肥和沼液沼渣;调处信访和化解矛盾,承担镇级运输补助费用。
农委:负责制定实施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加强对各镇区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考核;执行农委、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推广先进的畜禽养殖技术,指导养殖场(户)严控养殖用水,减少粪便含水率,为后续处理创造条件;宣传、指导、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处置利用模式,推行种养一体化模式,推广使用有机肥;对不按规定处理畜禽粪便的养殖场(户)从防疫检疫、种苗、兽药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杜绝使用瘦肉精和泔水喂猪的现象;向上争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污染防治。
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执行农委、环保、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筹划建设集中处置点,招引畜禽粪便集中处置利用企业落户;对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的规模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严处;制定畜禽污染整治奖补及考核办法;向上争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
水利局:负责指导下属水利站加强用水管理,监督养殖场(户)不得私自开采地下水;对未批先建或因治污设施不到位而无法验收的新建养殖场(户)不予接水,对现有养殖场(户)整治不到位的实施断水;协助镇村清理疏浚被污染的河道沟塘。
国土局:负责与农委、环保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新建养殖项目的选址审批和许可,执行农委、环保、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对用地规划进行调整,优先保障集中处置项目用地;依法对违章建设的养殖项目用地进行执法查处。
住建局:负责结合全区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规划;指导镇村建办对违法搭建养殖场所进行整治和清拆。
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粪便收集池建设和运输补助费用;配合制定畜禽污染整治奖补及考核政策。
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畜禽污染整治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为运输畜禽粪便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严防不安全的猪肉流入餐桌;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责令停业、关闭养殖场的证照进行管理。
供电公司:负责对未批先建或因治污设施不到位而无法验收的新建养殖场(户)不予接电,对现有养殖场(户)整治不到位的实施断电;为畜禽粪便集中处置企业沼气发电、并网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温氏、天邦等养殖龙头企业:对未批先建或因治污设施不到位而无法验收的新建养殖场(户)以及整治不到位的现有养殖场(户)停止供应种苗、收购商品畜禽。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牵头协调全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镇(区)、各部门要相应成立整治机构,明确专人,定期会办,研究对策,为全面整治畜禽污染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政策扶持。对新建的收集池(棚),区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送交苏港和顺公司处置的鸡粪运费分担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为:区财政承担20元/吨,镇财政承担10元/吨,处置企业承担10元/吨,养殖场(户)承担10元/吨。根据集中处置点建设进度,区政府适时出台猪粪集中运输费用的分担办法。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镇(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执法监管。对列入整治范围以及违规建设的项目,国土、住建、村建等部门要拆除建筑物,供电、供水部门实施断电、断水,农业检疫部门停止检验检疫,养殖龙头企业停供种苗、停收商品畜禽。环保部门要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排污等行为实施上限处罚。
(四)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对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行专项督查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对行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区政府将进行严肃问责。
(五)大力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治理的政策法规、措施,增强养殖场(户)的法治意识和自觉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