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社保〔2016〕20号
关于印发《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中镇黄海、金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现将《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30日
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办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特制定《大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条件、标准
1、从2016年1月1日起,凡参加大丰区城乡居保人员死亡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
(1)符合领取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金的;
(2)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
(3)服刑期间死亡的。
3、发放标准为1300元。
二、申报材料
参保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丧葬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村(社区)的亲属间证明及多子女间的委托书。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社保卡或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4、《大丰区城乡居保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
三、申报程序
1、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0日内,持前述申报材料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办理。
2、村、社区对申请事项初审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镇区、街道人社中心复核。镇区、街道人社中心复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报区农保处审核。
3、区农保处审核后每月底将丧葬补助金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申领人。
四、对参保人死亡后未及时申报的,造成养老金多发的,应在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回多领的养老金后,审核发放丧葬补助金。
附表:大丰区城乡居保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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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