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手续。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试点期间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围的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不再从基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
三、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到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财政集中支付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缴纳额按期从单位经费中代扣征缴,并直接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银行委托方式代扣征缴。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督促和协调缴纳。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同步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并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参保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并分别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到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按照所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延迟退休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人社、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性补贴等按原渠道列支。其中,试点期间已纳入基金支付的部分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不再从基金中列支,具体按住房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暂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及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暂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原渠道安排解决,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的乘积。市、县(市)视同缴费指数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验算,报省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区视同缴费指数由区人社、财政部门验算,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确定按省人社、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社、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十、“中人”过渡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比对,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
具体新老待遇计算办法按照省人社、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按省人社、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三、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经办规程、信息系统。各县(市)负责本地区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各级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市区(含大丰、盐都、亭湖、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经办、分级核算、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区经办机构分别经办区属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市区统一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逐步建立基金统筹合理负担机制。
十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五、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并适时推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各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操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数据资源由全省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七、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在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每年按规定计息,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编制、发改、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编制部门要落实好编制实名制管理,帮助做好参保人员性质的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