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港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2016年度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2016年度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分配表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
盐城市大丰区2016年度省农村危房改造
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村〔2016〕43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基本安全住房为目标,结合村庄环境改善提升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放在优先位置,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省下达我区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20户,其中,翻建新建24户,修缮加固96户。120户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省扶贫部门认定)为96户。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属地责任,财政适当补助。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结合各镇、港区实际,合理分配省下达的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做好与镇村布局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提升、城乡一体化等工作衔接,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协调道路、供水、环卫、改厕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3.重点突出,厉行节约。帮助困难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且节能、节地的农房,坚持不贪大求全,不搞形象工程。
4.主体明确,合力推进。各镇人民政府、港区管委会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解改造任务、认定改造对象、审核申报材料、指导危房改造、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组织工程验收、规范资金发放等工作。
5.程序规范,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实行民主评议,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住房危险且经济贫困的农户。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经济贫困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其他贫困户的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得超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1.5倍。
(二)补助标准。翻建新建,省财政每户补助12000元;维修加固,省财政每户补助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平均增加补助8000元。此外,省财政还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补助各镇和港区,专项用于危房鉴定、建立农户纸质档案、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开支。
(三)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88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原则上直接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区财政局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改造项目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应预拨50%的补助资金,改造任务结束并经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基本要求
(一)农户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申请书须包括对住房地址、房屋危险等级、经济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必须有户主签字,并附以下材料:户籍证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相关部门认定材料;危房现状照片。申请书中必须对新建翻建后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作出承诺。
(二)村级初审。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对申请户的实际情况进行评议,形成村民代表评议记录并签字确认,评议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留存公示照片)。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上报各镇人民政府、港区管委会。
(三)镇级审核。各镇人民政府、港区管委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危房鉴定书等资料逐户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初审意见,并在政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上报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区级审批。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港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各镇、港区与改造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
(五)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标准,改造后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备。新建翻建后农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适当调整,3人及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但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六)质量安全管理。各镇、港区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及指导监督,对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交办、限期整改。
(七)档案管理。各镇、港区要建立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八)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镇、港区要认真落实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2日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市相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工作由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合作。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做好组织协调、迎接验收等工作,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危房鉴定、质量安全巡查、竣工验收等专业培训,负责指导各镇和港区完善危房改造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区相关部门对危房改造户进行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审查、认定补助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审查、认定补助对象中非建档立卡的五保户、低保户的相关情况。
区残联负责审查、认定补助对象中非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相关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港区负责审查、认定补助对象中的非建档立卡其他贫困户的相关情况,并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农户申请时间:2016年10月24日-31日。
(二)村民代表评议时间:2016年11月1日-5日。
(三)村公示时间:2016年11月6日-10日。
(四)各镇、港区审核公示时间:2016年11月11日-15日。
(五)区复核、审批时间:2016年11月16日-19日。
(六)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时间:2016年11月20日前。
(七)危房改造开竣工及验收时间:
1.开工时间:2016年11月21日前;
2.竣工时间:2016年12月20日前(修缮加固)、2017年1月20日前(新建翻建);
3.验收时间:2017年2月5日-15日。
(八)网络完善及纸质资料汇总装订成册时间:2017年2月16日-20日。
2016年度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港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正常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改造任务完成后,各镇、港区要及时向区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形成区级自验报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