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大丰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5日
大丰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监督监护人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镇(区)政府(管委会)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关爱。鼓励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城乡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问题,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更加规范,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与“发展上台阶、建设新大丰、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相同步。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意识,监督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监护能力缺失的父母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子女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情况,让留守儿童感受父母的关爱,增进家庭亲情。(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教育局)
2、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包括流动、流浪、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指导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精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村(居)委会要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各镇区)
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基层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辟留守儿童健康保健和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医疗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农村留守儿童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不断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培训力度,强化家长责任意识,普及家庭安全教育知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镇区)
3、加大教育帮扶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义务教育政策和国家扶贫助学政策,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要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关爱服务。要对农村留守学生实施全程管理,引导和保障学生与家长定期联系、沟通交流。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每个月都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要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和驻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校车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防止农村留守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染。(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
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和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监管,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的经营秩序,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
4、注重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作为,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工会要结合开展“助学”、“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少先队员,开展青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大赛,推荐优秀的青年社会组织入驻“青少年之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留守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广泛组建“代理家庭”,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圆梦“微心愿”、“让心不再留守,让爱传递真情”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实现服务活动常态化。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利用社区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场所,开展社区家长课堂讲座和农村留守儿童思想法制辅导教育,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残联、区关工委)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引导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和奖励。(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区关工委)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预警排查制度和中小学校留守学生班主任与村(居)委会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人员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村(居)委会和中小学校要定期走访、排查,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成员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并向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报告。要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安全风险评估,对易遭受健康、安全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响应、积极干预,防止受到意外伤害。(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教育局)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各镇区、区综治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
3、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要求确定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发现留守儿童失踪时,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坚决予以打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成年人对留守儿童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接到相关部门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通报后,应及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群团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境况、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列入结对扶贫对象,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各镇区、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司法局、区农办、区妇联、团区委)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劝诫、制止,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临时监护,产生费用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责任单位:各镇区、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着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引导农村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发展本地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承接上海等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返乡农民工项目、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或创业项目,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吸引更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责任单位:各镇区、区人社局、区农委)
2、推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让更多的农村留守儿童能够随同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积极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更多帮助,使其未成年子女融入城镇社会,健康、安全成长。(责任单位:各镇区、区公安局、区住建局)
3、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入学。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农办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大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各镇(区)也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各镇(区)要在妇联“留守儿童服务指导站”增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牌子,负责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妇女主任或其他合适的工作人员担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督导员。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镇(区)要依托妇联“留守儿童服务指导站”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所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各镇(区)、村(居)委会要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的“校外辅导站”、“青少年之家”、“留守儿童之家”、“乡村少年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按照有固定场所、统一标识、完善设备、经费保障、儿童档案等要求,配置“三室一场”,即图书室、娱乐室、亲情视频对话室和运动场。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看护照料。
(三)加大资金投入。区、镇两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100万元,成立“大丰区留守儿童关爱基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宣传引导。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系统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理念、政策法规和方式方法,提高全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开通网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栏,公布12345关爱保护救助热线电话,建立起畅通的求助绿色通道。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五)严格激励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内容,严格监督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原则,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镇(区)和单位,要严肃问责,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镇(区)、本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
大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超区 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柏传卫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孟祥龙 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袁金荣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束必怀 区综治办副主任
周健 区人社局副局长
徐远峰 区法院副院长
朱梅芳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林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建忠 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吴淳 区民政局副局长
顾洪玮 区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黄浩 区财政局副局长
臧正明 区住建局副局长
何承祥 区农委纪委书记
倪红 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沙文彪 区卫计委副主任
冯钧生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周正群 区委农工办副主任
刘凤堂 区残联副理事长
陈梅 区总工会副主席
蒋真雅 团区委副书记
李兰 区妇联副主席
康达国 区国税局副局长
林彬 区地税局副局长
郭成刚 区政府信息网络中心副主任
郁飞区 关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吴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