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证照管理环节处置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证照管理环节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办理“先照”注册登记,履行“双告知”职责
(一)告知“先照”申请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行政服务科、各分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告知“后证”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后置审批部门明确的,行政服务科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后,行政服务科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
二、区别不同情形,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的相关审批项目目录(国发〔2015〕62号文件附件),区别不同情形,履行监管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处置
1.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的,属地分局要根据职权划分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后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2.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3.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而且法律法规明确有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不启动实地核查程序。但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启动抄告程序,告知相关部门。
(二)后置审批部门反馈情况处置
1.纳入警示管理。后置审批部门反馈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先照主体后,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行政服务科要对此类主体通过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提示性警示,纳入警示管理。
2.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职责的,而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的,在后置审批部门反馈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情况后,市场规范监管科、特种设备监管科、标准计量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质量监管科、食品监管科等科室(以下称“相关职能科室”)要及时启动核查程序,由属地分局开展实地核查,落实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依法查处;属于相关部门牵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的,根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抄告处置或提请共同处置。
3.后置审批部门反馈了对未办理后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并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启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由属地分局调查取证,经法制科核审,提请局审案小组会办决定。
(三)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情况处置
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该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依法提请我局牵头共同查处的,由相关职能科室会同法制科会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实施“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
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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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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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主体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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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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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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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告部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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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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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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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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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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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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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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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管理 |
→ |
提示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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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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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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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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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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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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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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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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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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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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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职责 |
→ |
不予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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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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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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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反馈 |
→ |
共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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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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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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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行政服务科要对已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前置改后置事项目录,适时进行动态更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公示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相关职能科室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组织开展“先照后证”监管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各分局要及时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切实控减和化解履职风险。在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时,法制科要建立健全全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