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条件
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具体条件是:
1、女年满40周岁(1975.12)以上、男年满50周岁(1965.12)以上;
2、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3、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并持有用工单位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
二、 申报材料
1、《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或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
3、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份,本人签字确认;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工证明(必须加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及用工单位公章、并注明工作岗位、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月工资收入等,经本人签字生效)。
5、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一式二份),每个项目必须如实详细填写。
6、持原《就业登记证》单证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需提供免冠2寸照片1张。
三、申报、审核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缴费标准的60%。
2、社保补贴实行个人“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即由申请补贴对象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持原始缴费凭证及相关证件向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
四、时间安排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每年5月和10月各进行一次,各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