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5-0605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6-08
文号 大政办发〔2015〕82号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

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0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针对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求,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力争2015年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收养为补充、社会服务为依托、资金保障为后盾的适度普惠的孤困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孤困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二)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给予保障。

 (三)坚持福利制度和福利服务并重原则。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又切实加强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努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既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又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制度保障,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分类制度

1、明确孤困儿童分类

孤困儿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合理界定孤困儿童,才能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就是把儿童分为孤儿、困境儿童、普通儿童三个层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共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第二类是社会散居孤儿。

(2)困境儿童。指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的困境家庭儿童和本身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困难亟需保障,年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分为八类:一是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另一方因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三是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的儿童;四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五是重残儿童;六是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上一年度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七是长期在外流浪儿童;八是父母有严重虐待儿童行为的儿童。每年一月份重新审核认定一次。

2、强化安置保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多种方式,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

(1)亲属抚养。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村居(社区)或民政办担任监护人,镇人民政府做好妥善安置工作。

(2)机构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可以在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集中安置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社区)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养育费用按散居孤儿当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依法收养。积极配合开展孤儿和困境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其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5)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按孤儿养育办法妥善安置。

(7)对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条件的则纳入重残生活补助。

3、建立生活保障体系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每年7月1日起,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当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确定。已享受重残、低保等生活补助的,按标准进行补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2015年6月起发放到位。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对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停止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补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未就读的不再纳入政府保障范围,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补贴。

4、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困境儿童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自费较多影响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继续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残联、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5、完善教育保障体系

按照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落实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工作。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就学救助。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6、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做好产权维护工作。镇(区)农村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镇(区)、村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居住在市区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保障。
    7、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作为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8、优化关爱机制

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9.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加强儿童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市、镇、村居(社区)三级儿童福利关爱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依托市社会福利院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对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依托救助管理站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在镇(区)成立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村居(社区)设立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室,明确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形成网络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基层儿童福利保障组织网络,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和帮助。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保证儿童福利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托公益项目平台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规范服务队伍的管理,规划服务方案,设立长期、中期、短期发展目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业志愿服务。

 2、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市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市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享受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市人社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市住建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卫生局要积极做好孤困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明确对弃婴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市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简化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市计生、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生局、残联、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解,强化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镇(区)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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