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017W/2015-0887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6-28
文号 大财会〔2015〕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开展大丰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中央及省、市属和外地驻丰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15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按行政事业单位类和企业类(含金融企业)设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类(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行政事业类学习培训内容为:新《预算法》解读、政府采购政策和操作实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情况、《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二)企业类(含金融企业):

企业类学习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基础知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后续规定》、《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持证不在岗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两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继续教育形式

201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相结合,以面授培训为主的形式。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一)面授培训:

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必须到经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学习,凡到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成绩一律无效。

2015年到市财政局备案确定的面授培训机构为: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

大丰学院

大丰市西康路1号

袁静芳

051583933510

盐城市慧信会计服务

有限公司

大丰市健康东路2号

陈  兵

13912523112

 

(二)网络培训:大丰市财政局统一确定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同时做好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业务咨询、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的,需到指定地点购买学习卡。大丰学习卡指定由盐城市慧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大丰学院培训点代售,持证人员不得自行在网上购买学习卡。学员根据学习卡上的网址登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系统,自行在线学习,完成作业和考试。网上培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学习网站上的操作指南。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确定的网上培训机构入围名单,市财政局选择2家作为我市今年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机构,分别为:

1、北京南瑞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中华会计网校。

为了会计管理的需要,持证人员必须到以上指定的单位购买学习卡,自行在网上购买学习卡学习成绩一律无效。

四、继续教育报名方式

全市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9月30日前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等到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报名登记、交费,报名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其中乡镇也可由财政所牵头,集中报名,由培训机构送教或者统一购买学习卡参加网络培训。

五、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

(一)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和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分学时;

(二)参加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折算为24学分;

4、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折算为24学分;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7、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按实折算学分。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六、继续教育信息公布和信息登记

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执行,另学习资料按实收取。

各培训机构将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进行公布。培训机构应提前一星期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学员名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提交市财政局会计科。持证人员面授或网络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携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到到市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由市财政部门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加以记载。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到市财政局办理视同确认事宜。

七、继续教育时间和考试

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参加面授培训的持证人员必须按期报名进行培训,学完规定24课时并要考核合格;参加网络培训的持证人员也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学习任务,三个月内的网上学习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24个学时后(多学不限)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

八、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大丰市财政局统一规划和管理,并由经过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1、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2、市属各主管部门、单位和组织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支持和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督促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如需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与市财政局联系,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力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九、其他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便。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职称评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办理会计证的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

4、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需补齐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5、凡持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时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照片2张,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由培训机构统一到财政局换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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