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30162E/2015-1167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5-05-05
文号 大教委发[2015]2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纪

检监察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学校,市直各幼儿园,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各级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单位)纪检监察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将监督网络向学校(单位)基层延伸,不断推进学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为全面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设置

按照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原则,各学校(单位)组建纪检监察组,由1名纪检组长和2名纪检监察员组成。

三、组织原则

    学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在学校(单位)党委、党支部(总支)和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纪检组长原则上在党员副校级干部中推荐产生,纪检监察员原则上在学校党员中层干部中推荐产生(分管财务、基建工作的同志除外)。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由各学校(单位)党委、党支部(总支)考察推荐并上报局纪委审核,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党支部(总支)相同。推荐对象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信任度高、具有较强的正义感,并经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学校(单位)要严格组织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015年5月8日前,全面完成考察推荐工作,并统一将填好的《大丰市教育系统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推荐表》(附件)加盖公章后报教育局监察室,同时将电子表格发至监察室邮箱:dfsjyjjcs@163.com。

四、工作职责

学校(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学校(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上级党委决定、规定;

(二)监督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监察对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及转变工作作风相关规定;

(三)协助学校(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协调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协助学校(单位)党政及群团组织搞好行风建设,重点抓好师德师风教育、整顿、考核以及行风评议工作;

    (五)协同学校(单位)工会等群众组织监督落实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重点监督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干部推荐等人事工作,以及招生、转学等社会关注的教育热难点工作;

(六)参与学校(单位)民主管理各项工作,重点监督收费、大宗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教辅资料的征订、基建维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等工作,指导学校(单位)财务内审小组开展工作;

(七)接受家长、群众及社会组织对学校(单位)党组织、党员及普通教职工的检举控告及申诉,收集本校(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的各项权利,及时化解矛盾、解决苗头性问题,努力维护学校(单位)的平安稳定;

(八)协助学校(单位)党政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及廉政文化进校园等工作;

(九)协助和参与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本校(本单位)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并按规定作出初步调查和处理上报;

(十)完成教育局党委及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知情权。列席校务委员会或单位行政事务会议及校务事务公开工作会议,向教师和职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校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校务事务事项和校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质询,要求学校(单位)班子对不合理的校务事务事项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学校(单位)政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权。围绕校务事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校务委员会或单位行政会议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学校(单位)协助召开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应尽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完成学校政务、校务有关事项的监督;

3.积极参加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4.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

5.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责任与奖惩

(一)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失职

1.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校(单位)存在的明显问题未发现或已发现不建议纠正、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教育局部署的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由于主观原因,贯彻落实不力,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二)考核奖惩

    教育局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作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严格兑现奖惩。

    1.教育局纪委(监察室)每年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按照自查总结、领导班子评价、综合评价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教育局对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教育局给予表彰。

3.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纪检监察资格。

 

附件:大丰市教育系统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推荐表

 

中共大丰市教育局委员会

大  丰  市  教  育  局

  2015年5月5日

 

中共大丰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大丰市教育系统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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