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大办发〔2014〕64号),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促进旅游投资增长,推进旅游兴市战略,《意见》中招商类政策如下:
1、对旅游项目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同一地块商业用地的下限价格上市,非永久性建筑物可按设施农用地或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旅游项目园区外的配套道路、公交停车场等实行划拨供地。
2、对市重大项目办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实施旅游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奖励给相关镇、区(园),奖励时间为3年。
3、对重点旅游项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持抵押融资。定期发布旅游企业融资需求,扩大旅游信贷投入规模,
4、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地方行政性规费的收取,参照中共大丰市委、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两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发〔2013〕34号)中规定的重点工业项目“零收费”办法执行。
5、新招引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参照《2014年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意见》(大办发〔2013〕125号),经重大项目办考核认定后,对第一引资人奖励金额翻一番。
二、依据《关于鼓励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意见》中招商类政策如下:
1、努力保障农家乐建设土地空间。鼓励农民、外来投资者使用农民宅基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等)上既有建筑物发展农家乐项目。对于利用现有农户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家乐项目,在其试运营期间可凭借该地块原土地证、项目批复文件以及项目的相关报批材料等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需使用耕地、林地或水面的,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依法使用,优先解决相关用地指标。
2、实行优惠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农家乐经营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农家乐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低保户和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兴办或参与兴办农家乐,有关部门免收办理证照的所有费用。项目达到市重大项目考核标准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投资者;第三年按50%奖励。
3、共同营造农家乐良好经营环境。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积极为农家乐提供信贷支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对从事农家乐的外来投资者,项目达到市重大项目考核标准的,同等享受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
4、加大政策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对获得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奖励,主要用于环境整治、设施改造、宣传培训等补贴。具体标准为:对获得星级的经营户按每张床位或每10个餐位1000元补贴;对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点的农家乐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另行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审计由市审计机关主持。对镇编制新一轮旅游总体规划,待总规完成评审后,按合同金额10%补贴给项目委托方。奖励、补贴资金在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