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法律依据 | 受理条件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办理部门 | 办理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委托机关 |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需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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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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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初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初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应当是系统运行时间
7, 0, 5, 139, 7, 0, 5,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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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6, 139, 7, 0, 6,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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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7, 139, 7, 0, 7,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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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8, 139, 7, 0, 8,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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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初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1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应当是系统运行时间
7, 0, 11, 139, 7, 0, 11,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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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12, 139, 7, 0, 12,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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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13, 139, 7, 0, 13,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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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14, 139, 7, 0, 14,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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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15, 139, 7, 0, 15,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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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16, 139, 7, 0, 16,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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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2 |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3 |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4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5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6 |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7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后生产储存设施装置及产品原料处置方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8 |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否 |
应当是系统运行时间
7, 0, 18, 139, 7, 0, 18, 184
应当是系统运行时间
7, 0, 19, 139, 7, 0, 19,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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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行政服务科 | 大丰市幸福东大街2号行政中心二楼安监窗口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927071 | 0515-83606226 0515-83927012 | ||||||||||
19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是 | 苏价工函[2002]102号文件、苏财综[2002]111号文件和苏价工函[2006]136号文件规定 | 复培150元/人;初培300元/人 | 安监局科技教育科 | 大丰市健康东路72号 | 安监局 | 法定 | 0515-83606109 | 0515-83606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