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5-0610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10-22
文号 大政办发〔2015〕122号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驻丰各农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工作范围:此次地名普查在全区陆域范围内进行,具体包括11大类: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单位,建筑物,陆地水系,陆地地形。工作内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在2009—2010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普查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本着“查漏补缺、更新完善、全面提升”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完善原有资料。对原有普查成果重新审核,查看地名的属性信息是否完整,有缺项或表述不全的要补充内容,确保地名属性信息准确。

2、补充调查增减地名。对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新增地名(包括其他专业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进行普查登记、测量、入库,对消亡地名进行核减。

3、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4、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依据国家地名标志有关标准,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对不规范地名标志进行纠正,对缺失的地名标志进行补设。在此基础上,完成地名标志信息的采集入库工作。

5、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普查文字和图形信息、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添加、修改数据库矢量电子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完善图库链接,实现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成果矢量电子地图100%链接。

6、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做好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挖掘、整理、保护历史地名,建立健全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三、时间安排普查时间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阶段(2015年10月)。根据省、盐城市统一部署,对我区现有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评估,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开展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订方案、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普查阶段(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全面开展补充调查、充实完善、规范地名、设置标志等工作,各镇(区、园)、各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所有各项普查任务,制作各项普查成果资料,主要包括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完整的地名普查成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对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并报盐城市普查办进行预验收,经盐城市核查并进一步完善后,迎接省级检查验收,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成果上报和应用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配合省做好普查成果国家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成果整改、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开发地名公共服务产品。

四、工作要求此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比较强,各镇(区)、各成员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严格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园)、驻丰各农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统筹协调,科学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抽调业务骨干,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按照工作进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及时汇报沟通,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加强地名普查工作的沟通联系,各镇(区、园)、驻丰各农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10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区地名普查办(电话:83810162;传真:83811620),联络员加入“大丰区地名普查”QQ群(280687038)。

(二)明确普查方式。此次普查工作仍然采取条块结合的普查方式。以各镇(区)和驻丰各农场为“块”划分,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镇(区)内道路街巷等地名的普查工作,其中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大中镇、上海农场还要负责本区域内的三区十八园和城东新区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扎口,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地名资料,并审核把关各镇(区)、驻丰各农场的普查成果;涉及交通运输、水利、农林、能源、电力、通信、旅游、文化、教育、卫生等专业地名的普查,以“条”的形式,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将普查成果与镇(区)对接确认。

(三)加大保障力度。地名普查工作要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普查的科技含量。区财政局及各镇区、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保障力度,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必要的设备,并做好普查工作的后勤保障。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坐标系的转换、地名矢量地图的标绘、界线的转绘以及地名管理系统的建设等工作,由区普查办统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有资质、能力强的技术单位负责,确保相关环节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验收顺利通过。

(四)严格技术规范。要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落实逐级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各镇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切实纠正,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密资料、数据、地图和计算机系统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附件:

1.盐城市大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盐城市大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盐城市大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范大玉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组长:柏传卫区政府办副主任

孟祥龙区民政局局长成员:张建忠区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陈伟区发改委副主任

黄浩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曦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宾区住建局副局长

徐文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金林区林业局副局长

季祥华区水利局副局长

马丽区旅游局副局长

周锐进区统计局副局长

景曙区海洋局副局长

汤建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孙平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茅锦秀区教育局副局长

葛祥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奚俊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丁宏生区城管局副局长

朱红斌区经信委副主任

褚小慧区金融办副主任

张平区党史办副主任

景春明区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吴淳区民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吴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盐城市大丰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民政局:承担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具体负责行政区域、自然村(镇)、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称的指导完善工作;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统计汇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负责各项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指导区城管局、公安局及各镇(区)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能源设施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相关经济数据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镇(区)落实地方经费。区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各镇门楼牌等地名标志牌信息资料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市区建筑物(8层以上建筑物、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道路、街巷)、区政公用设施、历史文化名镇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协调各镇(区)村建办(规划分局)为所在镇(区)做好地名图的标注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卫计委:负责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车站、港口(内河)、渡口、桥梁、隧道、停车场)和口岸、港口、作业区(码头)等地名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各类市场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陆地地形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协调各镇(区)土管所(分局)为所在镇(区)做好地名图的标注工作。

区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和文化场馆、纪念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区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名称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农业委员会:负责林场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和水利设施(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河闸、水利枢纽)及陆地水系(河流、池塘、湖泊、河岛、井、泉)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的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等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海洋局:负责渔场名称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的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各主要道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对不规范的道路标志牌进行纠正,对本部门所管理的道路标志牌基本信息进行采集。负责城区公园等名称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区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各金融机构名称相关信息的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驻丰各农场:负责本场行政区域内地名信息核实、补查登记和资料汇总等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的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镇、村(居)委会:

(1)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信息的补充、完善,并将地名补查信息资料上报区普查办,完成镇区主要道路、街、巷、河流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2)村(居)委会负责将辖区范围内的地名信息核实、补查登记、资料汇总、上报镇,完成村级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五区十八园”、城东新区:负责园区范围内相关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完成道路命名、主要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按《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