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4-0419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09-01
文号 大政办发〔2014〕120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联动平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切实提高保障对象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6号)、《关于全面开展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2〕46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丰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由市住建、民政、发改、公安、人社、总工会、住房公积金、工商、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大丰市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联动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认定机构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以及所在镇(区)负责,并为符合规定收入认定标准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出具收入认定证明。

各社区(居委会)根据市民政局或者所在镇(区)委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市发改、公安、人社、总工会、住房公积金、工商、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认定工作。

二、审核认定原则

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认定工作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认定内容、认定方法、认定程序等仍按《大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和住建局在对有关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婚姻等状况进行审核时,可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协助核查函等,市发改、公安、人社、总工会、住房公积金、工商、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信息核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被审核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核对工作,并向审核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将作为审核决定的依据。各部门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并通过部门系统信息比对的方式实现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住房、养老保险、纳税、公积金、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审查核对工作。

四、部门相关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市民政局、住建局,扎实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着力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实现全方位核查,使我市的住房保障资源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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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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