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第三条“……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适当提高,可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的规定,因201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011元,现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由原来801.1元/人提高到860.2元/人。
特此通知。
索引号 | 11320982553776482X/2014-06811 | 组配分类 | 社会公益事业 |
发布机构 |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4-08-27 |
文号 | 大人社(2014)61号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提高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第三条“……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适当提高,可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的规定,因2013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011元,现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由原来801.1元/人提高到860.2元/人。
特此通知。